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来源: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5-03-27 15:44
打印 打印
纠错 纠错
分享到

渝公渝中(交巡)行罚送字[2025]第46号

嫌疑人易霜,女,身份证号码:500104*********423,户籍地:重庆市大渡口区百花村742号附1号。现暂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7号大鼎第一世界小区1栋6-2。

易霜曾于2020年12月28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九龙坡区交巡警支队处罚。2024年10月24日0时17分许,易霜驾驶渝ADR9123轿车行驶至渝中区嘉滨路被民警查获呼气结果为:137mg/100ml。易霜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2024年10月24日01时09分许,民警将易霜带至医院抽取其静脉血样送检。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文书号:渝公鉴(乙醇)[2024]38013号〕,易霜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33.5mg/100ml。2024年11月7日,因易霜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易霜的行为构成醉酒后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非运营机动车,尚不构成刑事处罚,且曾因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过的违法行为。易霜实施醉酒后驾驶摩托车以外的其他非营运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驾驶人曾因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违法行为查证属实。渝中区公安分局依法作出渝公渝中(交巡)行罚决字[2025]第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五日的决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已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处罚前告知,因驾驶人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公安机关接受处理,现已依法对其作出拘留的行政处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当事人公告送达。限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和接受处罚,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13883689198、13883660173

联系人:尹警官、肖警官

单位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滨路145号

特此公告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jpg


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2025年3月2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