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员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公告【202501】

来源: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5-04-28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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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72号)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患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请当事人于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至渝中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逾期未办理注销业务的,系统将依法注销其驾驶证,具体驾驶人名单见附表。

附表.docx



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巡警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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