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之规定,现依据规定将已注销未收回的机动车前号牌、机动车后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予以公告作废,公告明细见附表。
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巡逻
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5年6月16日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之规定,现依据规定将已注销未收回的机动车前号牌、机动车后号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予以公告作废,公告明细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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