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告知单位: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七星岗派出所
告知人:文若宇 贺啟城
被告知人:谭雪,女,1996年2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119960219****,户籍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
告知内容:
处罚前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2025年4月29日,由于你母亲刘某在牵宠物狗进电梯时,被同楼栋的业主制止,要求不能让宠物与儿童同乘一部电梯,你得知后就此事在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发表威胁言论,并与黎某在群内发生争执。当日15时54分左右,你在黎某家门前,大声吼叫,敲门踢门,并使用语言对黎某进行人身威胁。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和辩解、黎某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拟对你处400元罚款。
因无法有效查找通知你到案接受处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现在平安渝中政务官方账号对你进行公告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可以向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七星岗派出所(渝中区兴隆街129号)提出陈述和申辩,对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进行复核。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申辩的,视为自动放弃提出陈述和申辩。
联系电话:023-63843168
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七星岗派出所
202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