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吸毒人员机动车驾驶证作废公告【202504】

来源: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5-07-15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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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72号)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依法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现将已注销未收回的机动车驾驶证公告作废,名单如下:

附表.doc



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巡警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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