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关于实习准驾车型作废的公告【202501】

来源: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5-09-05 15:54
打印 打印
纠错 纠错
分享到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72号)第八十条有关规定,对因在实习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12分的,应当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现依规定将已注销未收回的机动车驾驶证公告作废,名单见附表。

附表.docx



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5年9月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