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关于实习期准驾车型作废的公告 【202504】

来源: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5-12-17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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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72号)第八十条有关规定,对因在实习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12分的,应当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现依规定将已注销未收回的机动车驾驶证公告作废,名单见附表。


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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