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72号)第七十九条有关规定,对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现依规定将已注销未收回的机动车驾驶证公告作废,名单见附表。
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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