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告知单位: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七星岗派出所
告知人:廖东旭,贺策意
被告知人:余*宏,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12219750910****,户籍地:广东省饶平县东山镇东山居委会
告知内容:
处罚前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5年9月18日,由于你在家中要把自己和其妻子梁某合伙所经营公司的公章邮寄出去,你岳母徐某因担心公司安全,故前去阻拦你不让将公司的公章寄出去。之后徐某被你顺手推倒在地上,徐某被梁某扶起来后,你又用手打了徐某脸部两耳光,造成徐某头部损伤、头皮血肿、面部挫伤和颈部损伤。根据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伤情咨询意见书(编号:[2025]第53号)咨询意见,徐某被你推倒在地并殴打受伤,其目前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以上事实有徐某的陈述、梁某的陈述、伤情咨询意见书等证据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拟对你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
因无法有效查找通知你到案接受处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现在重庆市渝中区政府网对你进行公告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可以向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七星岗派出所(重庆市渝中区兴隆街129号)提出陈述和申辩,对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进行复核。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申辩的,视为自动放弃提出陈述和申辩。
联系电话:023-63843168
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七星岗派出所
2026年1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