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告知单位: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七星岗派出所
告知人:刘彦池,王崇真
被告知人:田*,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02119820715****,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虎让乡黄桷街***
告知内容:
处罚前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5年12月19日,你在重庆市两江新区鎏嘉码头附近乘坐司机陈某驾驶的出租车至重庆市渝中区金山大厦,由于你未支付足额车费,司机陈某跟随你进入金山大厦讨要车费,你因司机陈某阻拦电梯门关闭,多次用双手推搡司机陈某,再用脚踢向陈某腿部,后使用陈某帽子击打陈某头部,造成陈云胜手部、耳部肿痛,腿部疼痛。你的行为已经构成殴打他人。以上事实有陈某的陈述、视频监控等证据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拟对你处以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
因无法有效查找通知你到案接受处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现在重庆市渝中区政府网对你进行公告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可以向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七星岗派出所(重庆市渝中区兴隆街129号)提出陈述和申辩,对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进行复核。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申辩的,视为自动放弃提出陈述和申辩。
联系电话:023-63843168
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七星岗派出所
2026年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