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72号)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因患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公安部门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请当事人(见附表)于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至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逾期未办理注销业务的,系统将依法注销其驾驶证。书面通知书已邮寄送达,特此公告。
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6年4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