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公安机关调查,机动车驾驶人李俊熙涉嫌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告知,请机动车驾驶人李俊熙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到渝中区公安分局交管支队机动大队(地址:渝中区菜袁路20号附7号;联系方式:02363941870)接受处理,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1月17日2时50分许,李俊熙(511602******230519)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渝A101HG黑色晶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渝中区中山三路交通银行路口处路段时,民警发现李俊熙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现场民警对李俊熙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为80mg/100ml,李俊熙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26年1月17日4时4分许,两路口大队民警徐文进、唐霄涵带李俊熙至重庆市急救中心医院抽取其静脉血样固证待检。现根据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渝公鉴(乙醇)[2026]30461号鉴定文书,显示李俊熙血液内乙醇含量为75.4mg/100ml, 未达到醉驾标准,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2026年1月22日根据民警调查李俊熙此次饮酒驾驶机动车不构成刑事处罚,对李俊熙危险驾驶案不予立案。据查李俊熙因2025年09月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摩托车被渝中区交管支队处理过,此次李俊熙的行为属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违法行为,且曾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被处罚过的违法行为,同时李俊熙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且曾因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过的违法行为。该两条违法事实有李俊熙的询问笔录、抓获经过、前科查询、呼气式酒精检测值、指认照片、驾驶人查询、机动车查询、鉴定文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前科材料)等证据证明。 李俊熙实施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且曾因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过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决定给予李俊熙行政拘留二日并处罚款壹仟元(交管系统处理)的处罚。李俊熙同时又实施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资格上道路行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再次无证驾驶摩托车的,罚款一千元,并处五日以下拘留”的规定,决定给予李俊熙罚款壹仟元(交管系统处理),并处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两项违法行为分别处罚合并执行。拟对李俊熙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仟元(交巡警系统处理)的处罚。
特此公告。
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4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