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关于拟对孙福川驾驶非机动车造成致人轻微伤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作出行政处罚前的公告 (2026—117)

来源: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6-04-10 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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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公安机关调查,违法行为人孙福川涉嫌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处罚。现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告知,请违法行为人孙福川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到渝中区公安分局交管支队机动大队(地址:渝中区菜袁路20号附7号;联系方式:023-63941870)接受处理,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2月17日18时9分许,孙福川驾驶号牌为渝A8W727电动二轮车,从渝中区虎威路虎头岩永辉线上超市提取了货品出发为客户配送。经虎威路往虎歇路方向行驶,当孙福川驾车行驶至渝中区虎威路石油路小学门口人行横道时违反了交通信号,其车右侧与车行方向从右至左横过道路的行人黄开源(11岁)相撞,致使黄开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孙福川驾驶渝A8W727电动二轮车逃逸。2026年1月14日渝中区公安分局交管支队大坪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300120250000131号”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孙福川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黄开源不承担此事故责任。孙福川驾驶非机动车造成致人轻微伤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此次的违法行为属于非机动车造成致人轻微伤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且有“发生伤人或者死亡事故且负有责任”。该违法事实有孙福川的询问笔录、贾宇凯、刘明红、黄开源询问笔录、黄开源病历、抓获经过、前科查询、指认照片、驾驶人查询、机动车查询、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证明。 孙福川驾驶非机动车造成致人轻微伤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罚款1500元,应当拘留(5-10日)”的规定,决定给予孙福川罚款壹仟伍佰元(交管系统处理)、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

特此公告。


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支队

2026年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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