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已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处罚前告知,被处罚人未按规定时间前往公安机关接受处理,现已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予以公告。
被处罚人:张来友;违法行为: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在办理辜某某被投资诈骗案中发现,2024年12月期间,张来友明知他人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获得报酬,在上家安排下办理银行卡和电话卡等行为,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涉案银行卡共接收资金1000余万元,其中包含被害人辜某某被诈骗资金21万元,张来友从中获利1200元。2026年1月20日,渝中区公安分局收到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检察建议书,建议对张来友的行为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处罚文书号: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渝公渝中(溪)行罚决字〔2026〕42号〕,处罚时间:2026年5月13日。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
2026年5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