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注销机动车驾驶许可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608】

来源: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6-07-09 17:09
打印 打印
分享到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72号)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因患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公安部门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系统已依法注销其驾驶证,名单见附表,书面决定书已邮寄送达(拒收),特此公告送达


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679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