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精神病人员机动车驾驶证作废公告 【202609】

来源: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 发布时间:2026-07-09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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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72号)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因患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公安部门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现依据规定将已注销未收回的机动车驾驶证公告作废,名单见附表。

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交管支队车辆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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