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区属国资国企管理的通知

来源:区国资委 发布时间:2022-09-19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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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渝中委办〔202240

中共重庆市渝中区委办公室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区属国资国企管理的通知

区属各党工委、党委、党组,区委各部委,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各人民团体,区管事业单位,区属国有重点企业

为进一步适应国资国企改革需要切实提升国资监管能力,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对国有企业投资管理、融资管理、资产管理和资金管理进一步优化完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资管理

(一)总体要求

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要坚持主业发展方向,严格按企业内部投资决策程序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并负责对所属企业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二)投资管理类别

1.对外股权投资(包括新设、并购、增资扩股等);

2.市场化投资(包括建设项目、债权收购、对外借款等)。

(三)投资论证

企业投资(不含对外借款)应组织做好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研究论证,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必要时选聘具有相应资质、专业经验和良好信誉的法律、财务、评估等中介机构参与论证。企业对外股权投资还应当开展资产评估、尽职调查。

(四)决策程序

按照企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由企业自主决策。

(五)报告程序

1.对外股权投资,经区国资委审核后,向区长办公会报告(其中:单笔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还需区委常委会报告)

2.市场化投资(不含建设项目),单笔100万元以下的,向区国资委报告;100万元以上的,区国资委审核后,向区长办公会报告(其中:5000万元以上的,还需区委常委会报告)建设项目投资按区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六)投后管理

1.企业应建立和完善投资项目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维护国有资本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对外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公司章程向被投企业委派董、监事及管理人员,确保其充分履职,有效保障国有资产权益。企业应每年开展股权投资投绩效审计,形成专项报告报区政府

二、融资管理

(一)总体要求

企业融资应当遵循实事求是、量力而行、风险防范的原则,实行资产负债率上限控制,科学合理筹集资金,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区属国有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原则上控制在65%以下,其中:商贸类企业控制在75%以下。

(二)融资管理类别

1.企业外部融资(包括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

2.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

(三)决策程序

按照企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由企业自主决策。

(四)报告程序

1.企业外部融资,经区国资委审核后,向区长办公会报告(其中:单笔5000万元以上的还需向区委常委会报告)

2.资金拆借,区属国有重点企业之间原则上不互相拆借资金,确有必要的,经区国资委审核后,向区政府报告(其中:拆借5000万元以上的,区委报告)

(五)风险防范

企业应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坚决防止新增隐性债务,防范化解债务风险。企业应严格落实提前6个月制定还款计划、提前3个月落实资金来源、提前1个月备足偿债资金的债务风险防范化解“631”机制和月调度机制,坚持借用还一体化。

三、资产管理

(一)总体要求

企业应当加强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资产台账,确保底数清、情况明。切实加强资产规范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守住安全底线。

(二)资产管理类别

包括资产购置、资产处置、资产出租等。

(三)资产购置

1.决策程序:按照企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由企业自主决策。

2.报告程序:企业购买房屋、土地使用权,经区国资委审核后,区长办公会报告(其中:购置价值5000万元以上的,区委常委会报告)

(四)资产处置

1.决策程序:按照企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由企业自主决策。

2.报告程序:企业处置原值(或评估值)2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以下非房产类固定资产、债权事项区国资委报告;处置原值(或评估值)100万元以上的非房产类固定资产债权事项以及所有处置房产、土地使用权、国有股权事项,经区国资委审核后,区长办公会报告(其中:处置价值5000万元以上的,区委常委会报告)

3.处置方式:

1)资产处置原则上应通过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2)国有股权转让应当按照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原则上应通过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3)涉及国有股权、资产无偿划转及其他可非公开处置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资产出租

1.决策程序:按照企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由企业自主决策。

2.报告程序:企业资产出租事项应在每月底定期向区国资委报备。出租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年租金100万元以上或租赁5以上的,区国资委审核后,长办公会报告出租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或年租金500万元以上或租赁10年以上的,区委常委会报告对于租赁合同到期的资产,企业应提前三个月完成资产出租报告工作,确保资产出租的连续性,提升资产的经济效益。

3.出租方式:

1)公开招租:企业出租资产原则上应通过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2)协议出租:

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出租或出租给政府机构、部门、事业单位的,经区国资委审核,向政府报告后,可采取协议出租;

根据招商引资、产业培育需要,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可采取协议出租。

3)其他可不公开招租事项,企业决策后按内控制度执行

租赁期不超过3个月的短期租赁行为;

企业举办的专业市场、商场等按市场规则组织对外招租的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的经营业务行为;

划转的原市属非住宅直管公房中两权分离类资产、拆迁还房资产按现行政策执行

临时停车场、零星停车位及临时施工用地空地出租等其他不适合公开招租的情形。

4.租金确定:企业资产出租应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决策程序,并组织开展资产评估或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对租赁资产进行估价或询价,以资产评估或估价、询价结果为参考确定招租底价,对外公开招租。企业资产出租期满后,应按规定重新招租,重新招租底价可通过资产评估、估价或询价等方式确定,也可以租赁合同到期前的租金为基础,参照市场行情确定。

5.承租责任:企业应按照合法、公平、自愿、诚信的原则与承租企业签订招租协议,并督促承租方落实消防、安全、环保等责任。

四、资金管理

(一)总体要求

企业应规范资金管理,切实加强内控制度建设,明确工作流程,全面覆盖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决策科学有效、经营合法合规。

(二)资金管理类别

包括对外投资、项目建设、资产购置、对外借款等资金支出。

(三)决策程序

按照企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由企业自主决策。

(四)报告程序

1.单笔金额5000万元以下的,按企业内控制度执行;5000万元以上的,区国资委审核、报项目分管区领导同意后,向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报告

2.资金归集、贷款本息归还、贷款资金托管等按企业内控制度、业务流程以及合同协议约定办理

(五)其他事项

企业原则上不在区外开立银行账户。单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资金支出,企业应按月填报《区属国有重点企业资金流水表》,并及时报送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备案,汇总整理后报相关区领导。

本通知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共重庆市渝中区委办公室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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