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区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

来源:区国资委 发布时间:2022-08-10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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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中国资〔202222

重庆市渝中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区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

区属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区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关于进一步深化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劳动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渝国资发〔201912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范围

本通知所指区属国有企业为区属国有重点企业,及其下属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所指劳动用工包括合同制用工、劳务派遣制用工。

二、原则

企业劳动用工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总量控制、机构精简、结构优化、人员精干的原则;坚持面向社会、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运转高效、管理有序、降低成本、增加效益的原则

三、员额管理

企业合同制用工实行员额控制。新设立区属国有重点企业的内设机构、职数、员额,由区国资委或企业筹备组根据企业定位和发展需要提出建议意见,报区政府审定;新设立子企业的内设机构、职数、员额,报区国资委审定;区属国有重点企业若本部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内设机构、职数和员额的,由企业先行论证并完成内部决策程序,区国资委审核政府审定;子企业的内设机构、职数、员额调整,报区国资委审定。  

企业劳务派遣制用工人数不占用审批的员额数,但要严格控制在企业劳动用工总量的10%以内。

四、用工方式

企业劳动用工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上级组织委派、任命;

(二)政策性安置接收国家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

(三)人才引进:企业引进急需的紧缺性、高层次人才

(四)企业之间调动人员

(五)劳务派遣:临时性、辅助性、代替性的岗位,企业可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进行补充

(六)劳务性岗位市场化用工:餐饮服务等劳务性岗位可采取市场化方式灵活招聘;

(七)公开招聘:企业各级管理岗位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通过公开招聘录用。

五、用工程序

(一)上级组织委派、任命,按有关程序直接办理聘用手续。

(二)政策性安置,由区级相关主管部门、区国资委统筹并报区政府同意后办理聘用手续。

(三)人才引进,企业人才引进方案经区国资委审核,报区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结果报区国资委备案。

(四)企业之间调动人员,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区国资委审核,报区政府同意后办理聘用手续。

(五) 劳务派遣、劳务性岗位市场化用工,应当经区属国有重点企业党委研究,明确岗位、条件、数量后进行招用,招用情况报区国资委备案。

(六)公开招聘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提出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完成内部决策程序。其中,区属国有重点企业本部的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区委组织部、区国资委审核,报区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子企业的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报区国资委同意后组织实施。

2.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企业每年公开招聘不超过2次,分别在上下半年开展,由企业组织实施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含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组织实施。

3.公开招聘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员工总额核定情况、现有员工人数;

2岗位缺额情况,以及本期离职、退休人数;

3业务拓展、市场变化,或新设企业等情况;

4本期计划招聘人数、招聘岗位等情况;

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4.公开招聘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招聘单位简介;

2招聘的岗位及人数

3)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4招聘的方法、程序;

5招聘的组织领导。

5.公开招聘的应聘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拟任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等条件

4)具备拟任岗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5)身体健康。

6.公开招聘程序:

1发布招聘公告。通过区政府公众信息平台、企业网站人才招聘网站等媒体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受理报名时间不少于7

2资格条件审查

3考试。根据岗位要求,组织笔试、面试或技能测试

4体检。

5)考察。对思想政治、道德品质、能力实绩等进行考察,对个人档案及征信等情况进行审查

6聘用。企业研究决定聘用人选,按有关程序办理聘用手续依法实行三个月试用期。招聘结果报区国资委备案。

六、管理与监督

(一)企业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依法建立以劳动合同管理为核心的招用工制度,依法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建立和健全职工培训、考核机制。

(二)加强企业人员档案管理,企业要及时建立人力资源管理台账,收集整理人事档案资料。

(三)企业要建立用工情况统计制度,区属国有重点企业每半年向区国资委报告企业本部及子企业用工存量、变量工资情况。

(四)区国资委负责对企业用工情况实行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报批、备案,不经审核用工或超员额私自招用,以及虚报、瞒报劳动统计台账的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问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渝中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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