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渝中区党政机关垃圾分类先锋
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区委各部委,区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各街道,各有关单位:
按照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重庆市渝中区垃圾分类先锋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渝中分类组〔2023〕1号)文件要求,为践行绿色发展要求,全面推进垃圾分类治理工作,充分发挥党政机关先锋示范作用,我局制定了《渝中区党政机关垃圾分类先锋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4年4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渝中区党政机关垃圾分类先锋创建活动
工作方案
为践行绿色发展要求,全面推进垃圾分类治理工作,充分发挥党政机关先锋示范作用,按照区委、区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决定在全区党政机关深入开展垃圾分类先锋创建活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六届二次、三次、四次全会决策部署,按照“全生命周期管理、全过程分类治理、全区域统筹实施、全社会普遍参与和共建共治共享”要求,让全区党政机关充分认识到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意义,率先垂范,积极践行各项工作要求,带动全社会形成垃圾分类良好风尚。
二、创建对象
渝中区属党政机关及其下属单位。
三、创建程序
(一)发布通知。区机关事务局发布渝中区党政机关垃圾分类先锋创建活动有关信息和要求。
(二)动员组织。各创建对象根据创建要求,结合垃圾分类治理工作实际,制定创建计划和工作方案,按照相关要求申报创建对象,依据有关程序开展创建。各创建对象申报资料交由区机关事务局汇总后,交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收集报送。
(三)培育指导。区机关事务局将开展培育指导,解读创建工作要求和垃圾分类先锋创建评价指标,督促创建对象做好自查自改等工作,确保各项指标达到先锋创建标准。
(四)评估验收。区机关事务局会同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创建的党政机关全覆盖开展初评,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组成市级评估工作小组,对创建工作开展评估验收。评估方式包括材料审核、实地核查、民意调查、大数据查验等。
(五)认定公示。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估情况,确定拟通过验收的先锋创建名单,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报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命名授牌并向社会公布。
(六)典型推广。区机关事务局将结合实际,及时梳理提炼先锋创建工作中的经验做法,打造1个典型案例并全面推广,切实提升全区垃圾分类治理水平。
(七)资料报送。各党政机关要结合实际制定创建工作方案、计划和措施,每月20日前将相关工作文件、进展总结及图片资料报区机关事务管理局。逾期未报相关资料的,由区机关事务局汇总报区分类办纳入月度考核。
四、具体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机关事务局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创建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垃圾分类治理列为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以先锋创建为契机,将先锋创建活动与创文、创卫有机结合、一体推进。
(二)广泛营造氛围。充分利用各类宣传载体,通过开展垃圾分类志愿服务、教育培训等方式,广泛宣传创建工作动态及工作成果。
(三)严格监督检查。持续加大党政机关生活垃圾分类推进力度,紧紧抓住问题易发多发的重点区域和关键环节,对混投、混收、混运现象进行整改,屡次不改的将进行通报并纳入年度节约能源资源目标考核。
(四)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创建工作,确保创建过程和结果经得起检验。在创建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反工作纪律的,一经查实取消创建资格,并严肃追责。
五、监督管理
各单位要加强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回访机制,适时开展抽查,持续监督各层级分类先锋,确保其始终达到创建标准要求。对存在相关负面舆情、已证实达不到创建标准要求的,视情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撤销命名等措施,并纳入年度节约能源资源目标考核。
六、退出机制
已命名授牌的垃圾分类先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按程序撤销命名:
(一)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命名的。
(三)在有关监督检查和回访中发现已达不到创建标准要求的。
(四)其他应当撤销命名的情形。
附件:渝中区党政机关垃圾分类先锋创建评价指标及责任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