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各街道:
为深入推进渝中区河流安全保护工作,区交通局、区人民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水上公安分局、长航公安重庆分局、区司法局共同制定了《渝中区河流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交通局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
重庆市公安局水上分局 长江航运公安局重庆分局
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
2023年7月26日
渝中区河流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国家水安全的重要论述精神,推动水法、防洪法、水土保持法、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重庆市地方性水法规规章落地见效,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河湖领域执法力度,依法打击河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按照市水利局、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印发的《重庆市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方案》(渝水〔2023〕47号)文件要求和6月30日联合召开的全市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动员部署视频会议精神,决定联合开展全区河流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
一、行动目标
聚焦河流安全保护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强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依法打击侵占河流、妨碍行洪安全、破坏水工程、非法采砂、非法取水、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等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立案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全面强化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加大河流水域执法力度,切实维护河湖管理秩序,共同保障国家水安全。
二、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
(一)成立工作专班
区交通局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水上公安分局、长航公安重庆分局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为工作专班成员,专班办公室设在区交通局水利科。
(二)责任分工
渝中区河流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由区交通局牵头,相关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区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具体负责全面排查各重点任务领域的问题线索,依法查处水事违法案件。查处水事违法案件中,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涉及执法后不足以弥补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失的,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对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执法行动总结工作。
区人民法院:加强与区交通局沟通协调,对重大疑难复杂水事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给予司法服务保障。对河道设障、侵占毁坏水工程等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的违法行为,区交通局作出行政决定并经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准许强制执行裁定的,依法提高执行效率,维护河流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区检察院:围绕本辖区水事秩序,加强与区交通局的会商研判。对区交通局和有关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可与区交通局联合挂牌督办,对拒不整改或长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刑事犯罪案件进行审查起诉。
区公安分局、水上公安分局、长航公安重庆分局:加强汛期社会面治安巡逻防控。依法受理区交通局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水事案件和扫黑除恶线索。依法打击危害河流安全的犯罪行为,严肃查处暴力抗法和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等行为。
区司法局:指导行区交通局和有关部门,围绕重点任务领域,严格查处水事违法案件,并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给予指导。解决行政执法机构之间因案件移送问题存在的争议。按照统一部署,与区交通局联合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有关部门: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城管局、区应急局、朝天门海事处等部门,在案件移送、执法联动、协调会商、信息共享等方面,进一步加大与区交通局合作力度,依法全面履行执法职责,实现执法办案全流程闭环。
各街道:依托河长制工作平台,加强巡河查河治,发现涉水问题要第一时间报区交通局,并协助查处违法行为。
(三)跨层级会商机制
各部门在线索排查、案件移送、公益诉讼、刑事案件办理等方面需要相互配合的,由区交通局牵头组织会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区交通局可将相关情况报市水利局,由市水利局组织市级相应部门进行会商。
三、重点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重庆市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水法规规章,重点打击以下重点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防洪安全领域。主要包括:依法查处非法侵占河流水域、库容、河道等行为;违法修建临河建筑物构筑物、弃置或堆放阻碍行洪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等妨碍河道行洪安全的行为;拒不服从防汛抗旱调度的行为。
(二)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领域。主要包括:依法查处非法取水、河道“四乱”(乱占、乱采、乱堆、乱建)、人为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等行为;查办非法围垦河流、破坏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破坏饮用水水源等涉嫌犯罪的案件。
(三)河道采砂管理领域。主要包括:依法查处未经批准擅自采砂,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以及超范围、超深度、超期限、超许可量等未按许可要求的非法采砂行为;严厉打击以疏浚为名的采砂行为,依法惩处其中的黑恶势力犯罪。
(四)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领域。主要包括:在消落区内进行围垦,毁草开垦,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固体废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排放标准的水污染物;擅自在消落区内开展项目建设,非法侵占消落区土地等违法行为。
四、实施步骤
专项执法行动为期半年,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至11月。主要分为动员部署、违法线索排查、案件查处、监督检查、总结提升五个方面。
(一)动员部署(2023年6月至7月)
1. 参加动员部署会。6月30日,工作专班成员单位参加全市动员部署视频会,会后对专项执法行动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各成员单位要深刻领会会议精神,确保专项执法行动各项任务要求传达落实到位。
2. 制定实施方案。按照市级工作安排部署,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印发《渝中区河流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二)违法线索排查(2023年7月至8月)
3. 全面开展线索排查。区交通局积极借助各类信息化手段,全面排查在日常巡查和业务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区人民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水上公安分局、长航公安重庆分局在工作中发现的水事违法行为线索,要及时通报区交通局。
4. 建立各类专项台账。
(1)问题线索台账。区交通局要建立问题线索台账(附件1),并开展核查。对确属违法线索的要按照应立尽立的原则,依法立案查处;对应由有关部门处罚的,要及时移交。
(2)执法案件台账。区交通局要分类建立执法案件台账(附件2),对确属违法行为的要按照应立尽立的原则,依法立案查处;不属于违法行为的或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对法律适用把握不准的,案件办理过程中有疑难问题的,可邀请区级有关部门共同会商,形成会议纪要或案件研究笔录。经核查,违法行为属于刑事犯罪的,严格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30号)规定,移送同级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5. 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区交通局要通过多种方式对外公布本单位的举报电话(023—63824796),同时,公布水利部监督举报电话(12314)、监督举报平台网址(http://supe.mwr.gov.cn/)以及市水利局24小时监督举报电话(023—89079000)。
(三)案件查处(2023年7月至11月)
6. 依法查处案件。执法案件台账实行销号制度,对需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要及时通报区人民法院。对执法后不足以弥补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失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送区检察院。对需要公安机关协助办理或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联系、移送区公安分局。
7. 加大主汛前查处力度。要加大严重影响行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通过责令整改、限期拆除、行政强制执行等多种措施,推动今年主汛期前将阻水严重的违法问题整治到位,为2023年安全度汛提供支撑保障。
8. 落实扫黑除恶常态化。将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工作贯穿于重大违法案件查处过程,建立健全问题线索发现移交机制,发现涉黑涉恶及其“保护伞”、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等问题线索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区交通局及时向市水利局政法处报送相关情况。
9. 实施台账动态管理。执法案件台账上每个案件,要明确查处主体和督办主体,依法严格查处。在案件立案、重大进展节点、结案后10日内,应在水行政执法统计直报系统(http://mwrdb.mwr.cn)填报或者更新案件登记表。
(四)监督检查阶段(2023年8月至11月)
10. 实施挂牌督办。对重大违法案件要挂牌督办,建立对于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重大案件,市、区水行政主管部将会商有关部门,拟定挂牌督办案件台账(附件3),联合挂牌督办、共同查处。
以下案件线索应纳入台账:①市领导批转市水利局办理的案件线索;②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案情复杂、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影响重大的涉水案件线索;③媒体披露并引发负面舆情的案件线索;④群众反映强烈或者引发社会关注的案件线索;⑤严重破坏当地生态环境的涉水案件线索;⑥在执法办案过程中遇到较大干扰和阻力,单个部门难以解决、需要多跨协同的疑难案件线索;⑦违法行为跨区县(自治县),行政执法主体不明确的案件线索;⑧水行政监管人员、执法人员在行政管理、执法过程中遭遇谩骂、殴打、围攻的案件线索;⑨纳入“八张问题清单”,且属于专项执法行动执法范围的案件线索;⑩其他应当纳入挂牌督办案件台账的案件线索。
11. 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市水利局会同市司法局将对各区县专项执法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并对执法案件台账中20%的案件进行现场抽查复核,区交通局会同区司法局要认真分析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整改到位。检查中发现违法线索及初步核实材料应移未移、应核未核的,违法案件应立未立、应查未查、应罚未罚的,根据问题的数量、性质、严重程度,直接或者责成、建议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五)总结提升(2023年11月)
12. 开展工作总结。区交通局要全面总结专项执法行动的有效经验、有益做法和存在的不足,深挖执法协作典型案例,对存在的不足要制定整改措施,不断改进优化水行政执法工作,巩固专项执法行动成果,于2023年11月30日前完成专项执法行动总结和典型案例,并上报市水利局。
13. 建立长效机制。在系统总结专项执法行动经验和有效做法基础上,针对防洪安全、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河道采砂管理、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等方面发现的问题,制定或者完善政策措施,不断健全水利行业监管与水行政执法衔接机制。结合专项执法行动与区人民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水上公安分局、长航公安重庆分局协作的经验,不断健全强化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形成行业监管、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合力,共同维护好全区河流安全。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各部门、街道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此次专项执法行动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的重要举措,全面提升水利法治建设、加强河流安全保护、推进水利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结合工作实际,周密部署、明确责任、注重时效,切实推动专项执法行动取得实效。
(二)提质增效,实现执法全链条闭环。要以此次专项执法活动为契机,探索厘清行政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能职责边界,逐步疏通行政监管与行政执法衔接工作中线索移送、信息共享、技术支撑、业务融合等环节的卡点堵点。区交通局要着力摸排违法案件线索,切实做到不留死角、没有盲区,对摸排出的违法案件线索要应移尽移、应核尽核,积极为执法办案提供技术支撑,共同确保违法案件查处整改落实到位。要敢于执法、善于执法,对案件线索要做到应立尽立、应查尽查、应罚尽罚,实现水行政执法办案全链条闭环。
(三)多跨协同,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区交通局要发挥好牵头作用,通过建立联络员制度、联席会议制度等方式主动对接各相关部门,积极协调线索案件移送、案件查处、挂牌督办、执法监督、信息报送等各项工作。区人民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水上公安分局、长航公安重庆分局要扎实做好职责分工中的各项工作,确保形成工作合力。着力加强行政监管与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等领域相衔接的有益探索,积极探索将联动协作融入数字重庆“三融五跨”建设要求,推动实现水行政监督执法一体化、系统化,切实促进水行政执法提质增效,共同维护河湖水事秩序。
(四)加强宣传,强化信息报送应用。从2023年7月起,区交通局应向区人民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水上公安分局、长航公安重庆分局及时了解相关工作进展,并于每月25日前完成水行政执法统计直报系统的信息填报工作。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对专项执法行动的重要意义、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报道,提高干部群众对水法律法规的认知和守法用法的自觉性。
附件:1. 问题线索台账
2. 执法案件台账
3. 挂牌督办案件台账
4. 工作总结(模板)
5. 执法协作典型案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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