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重庆蜀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证件类型:工商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蒋晶
住 址:重庆市渝中区北区路67号名义层第二层
2023年2月20日,我委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位于重庆市渝中区北区路67号名义层第二层B45的当事人的室场所内发现学科纸质资料,以及学生学科培训定金收据,涉嫌擅自开展校外学科类培训活动。经查,当事人租赁重庆市渝中区北区路67号名义层第二层B45室场所,组织6名学生开展高三艺考生学科冲刺培训。现场配套若干课桌椅、办公桌椅和白板等教学设备,课桌上摆放“定金收据”,数学卷子和数学课时计划表等教学资料,当事人无法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等证件,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检查发现的资料和当事人口述情况,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办学行为。
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朋友圈和朋友的介绍,招收高三艺考生进行数学学科类培训,因此当事人在重庆市渝中区北区路67号名义层第二层405室开展高三学科类培训。2023年2月20日当事人组织学生进行数学试听课,之后当事人共招收6名高三学生,收取了1200元/人的学习定金,其中有1名学生未收费,其他5名学生当事人共收取6000元学费。
至调查之日止,当事人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2023年2月20日,我委责令当事人停止办学行为后,当事人停止了办学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蒋晶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2、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用于证明调查情况及现场的情况;
3、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对当事人蒋晶的询问笔录、股东蒋红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当事人退还培训费的交易记录5份,证明当事人主动退还学生培训订金的情况。
我委于2023年3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委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诉、申辩。
我委认为当事人开办的学科类教育培训属于文化教育的一部分,应当视为举办民办学校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的规定,构成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并在查出后能够及时停止违法行为,退还所收费用,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工作,综合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涉及学员人数和社会危害影响等方面综合考量,决定对当事人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办学;
2、退还所收费用6000元;
3、处违法所得金额6000元2.5倍的罚款,为1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解放碑支行(户名:重庆市渝中区财政局;账号:310002110902491471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委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教育委员会
2023年 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