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属各中小学:
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4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渝教基发〔2024〕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现就做好2024年初中招生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基础教育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健全公平入学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全面实施义务教育阳光招生,切实增强招生入学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透明度、便捷度,营造良好教育生态,依法保障适龄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教育满意度。
二、招生对象
2024年在本区读满小学修业年限的户籍毕业生;在区外读满小学修业年限、确需回区升学的户籍毕业生;读满小学修业年限、符合入学条件且需在本区升学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
三、招生办法
(一)户籍学生招生入学
实行“多校划片、随机派位”与“对口直升”相结合的招生办法,主要以抽签派位方式确定学生升学中学。
在区外读满小学修业年限、确需回渝中区升学的户籍毕业生,由其法定监护人于5月6日—5月17日(工作日)期间到区教委小学教育科进行信息登记。逾期未进行信息登记的,由区教委统筹安排到有学位的中学就读。
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招生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材料,经学校核实同意后报区教委备案。
(二)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
坚持“两为主、两纳入”入学原则。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到指定接收中学登记申请,学校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完善有关手续。其中:父母至少一方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工作且长期居住(在本区已购买自有产权住房的,产权须达51%以上),在本区小学毕业、需升入本区初中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且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的,参照户籍学生升学办法执行:
1.在本区投资经营且依法纳税(含按照规定减免税);
2.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且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
(三)特殊群体子女入学
1.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学生实行随班就读;中、重度智力残障儿童,由重庆市启聪学校或渝中区培智学校予以接收。无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重度残疾儿童,实施“一人一案”的送教上门服务。特别严重的残疾儿童、少年,须经渝中区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评估认定后,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缓学手续。
2.经市教委批准的我区国际学生接收学校,可接收持外国普通护照来渝学习的适龄学生和在本区常住外籍人士的随行子女。
3.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烈士、公安英模、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军人、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援藏干部、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渝工作的外籍专家,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相关规定安排入学。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按照《新重庆人才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四、招生程序
5月20日前,区教委公布初中招生入学政策。初中招生录取工作于6月17日启动,按照抽签派位招生、对口直升招生、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的顺序进行。
(一)抽签派位招生
1.学生升学志愿填报。5月23日—27日,各小学组织毕业生和家长进行志愿填报,每一名学生只能填报一所区内学校。凡放弃志愿填报的学生,区内中学不得录取。
2.抽签派位工作实施。抽签派位工作由区教委统一组织,各小学具体实施。抽签派位结果由公证机关当场公证,实施过程全程录像。抽签派位结束后,学生需在规定时间持派位通知书到派位中学进行现场审核确认,逾期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对口直升招生
6月24日前,区教委对放弃志愿填报、放弃抽签或者未能参加抽签的学生,按照“相对就近、人数匹配、整校对口、相对稳定”的原则,统筹安排对口直升中学,对口中学按规定予以接收。各中学须于7月15日前向学生发放入学通知书。
(三)指定学校招生
7月5日前,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到指定接收中学提交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并由学校进行审查:
(1)父母至少一方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户口簿不能证明监护人与适龄儿童关系的需提供出生证明);
(2)父母至少一方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居住证明(持渝中区公安部门核发的当年有效的居住证明,市内户籍须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居住证明,市外户籍须提供《流动人口居住证》);
(3)父母至少一方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工作证明;
(4)小学毕业证原件。
7月10日前,按照规定的顺序录取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
五、工作要求
(一)依规控制办学规模。深入实施新时代基础教育扩优提质行动计划,大力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区创建,优化学校空间布局。深化集团化办学管理,拓展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进一步缩小校际差距,保障适龄学生享有更加公平而有质量的义务教育。合理控制学校办学规模,严格执行招生计划,起始年级不得出现大班额,按照每班不超过50人招生。
(二)大力推进阳光招生。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4)工作部署,及时主动向社会发布招生入学信息,明确招生政策、招生程序、报名条件、咨询方式、日程安排等,宣传义务教育阳光招生政策,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规范报名信息采集。坚持“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严禁采集家长职务和收入等信息,严禁学校利用“渝快办”以外的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学校要及时将录取的学生信息录入“渝中区新生报名登记系统”,并由家长签字确认,其他学校一律不得录取。
(四)健全控辍保学机制。落实控辍保学工作责任,高度关注未入学新生,做好疑似辍学学生劝返复学工作。对有辍学高风险倾向的学生,建立健全“一对一”关爱帮扶机制。高度关注在“私塾”“读经班”等社会培训机构接受教育或在家接受教育的学生,对未按《义务教育法》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学生,对其法定监护人发放劝返通知书,切实落实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责任。严格执行九年义务教育,严禁通过延长和缩短学制预录生源,严禁以“1+5”“2+4”等方式超纲超前教学,变相储备生源。
(五)切实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做好学生学籍流转和新建学籍工作。严格落实学生“人籍一致,籍随人走”要求,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严禁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凡渝中户籍学生转学,应由对应招生学区学校接收。如确无空余学位,由区教委统筹安排有空余学位学校就读。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是中央关心、群众关切、社会关注的重大民生工作。学校要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履行招生入学工作职责,严格遵守招生管理工作规定,切实维护招生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加强对招生中出现的情况进行预测分析,合理引导家长预期。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各种突发情况,按照预案妥善处理。
(二)做好招生服务。学校要健全响应机制,在招生入学关键环节和关键时间,及时、主动、准确、全面做好招生入学核心政策和群众关心政策的宣传释疑工作,做到事事有人问,件件有反馈,提升服务质量和问题解决能力。对不实招生信息要主动发声、释疑解惑,努力营造和谐、有序的招生环境。
(三)严肃监督问责。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中小学招生入学“十项严禁”纪律要求,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区教委将依法依纪严肃查处招生违规行为,对违反招生政策和纪律要求的学校和个人,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示约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持续深化违规招生治理。
重庆市渝中区教育委员会
2024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