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1030092838602/2022-00147 发布机构 渝中区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18-10-29 发布日期 2018-10-30 主题分类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体裁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文字号 渝中民〔2018〕286号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1030092838602/2022-00147
发布机构 渝中区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成文日期 2018-10-29
发布日期 2018-10-30
体裁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发文字号 渝中民〔2018〕286号
有效性

重庆市渝中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

打印 打印
纠错 纠错
分享到

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精神,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渝民发〔201760号)要求,进一步明确救助对象分类、规范救助标准,强化救助管理,积极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功能,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要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眼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二、临时救助范围

(一)救助对象范围。

凡持有渝中区户籍,或非渝中区户籍因工作需要居住在渝中区且持有一年以上居住证的,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就学困难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经过自救或相关政策救助后仍无法摆脱困境,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及经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可申请临时救助。为确保救助更精准,将救助对象分为四类:

A类:特困人员、孤儿;

B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C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D类:其他家庭或个人。

(二)救助情形范围。

1. 急难型救助。主要包括火灾、交通事故等重特大灾害及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需要临时救助的。

2. 支出型救助。主要包括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长期院外维持基本治疗、就学困难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需要临时救助的。

(三)不予救助情形。

1.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者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证明。

2.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

3.经调查,家庭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足以应对所遭遇的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

4.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其他情形。

三、临时救助标准

(一)医疗困难临时救助

1.重(特)大疾病救助。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医疗救助金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负担仍然过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可给予一年一次的临时救助(A类除外),其中:

A类对象,按个人负担费用的100%给予救助。

BC类对象,一次性按照个人负担总额给予分段计算救助:1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部分,按70%比例救助;5000元以上至1万元(含)部分,按50%比例救助;超过1万元部分,按20%比例救助。B类年救助封顶线不超过4万元;C类年救助封顶线不超过3万元。

D类对象,按个人负担的20%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不超过1万元。

2. 长期维持基本医疗救助。除前款外,因身患重大慢(特)病(如尿毒症、高血压、糖尿病等),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 A类人员全额救助;B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12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3. 特殊困难对象救治救助。由街道研究确认后送定点机构救治的特殊困难人员(精神病、艾滋病等),原则上送渝中区基层(一、二级)医疗机构首诊医治,确需转院治疗的再转诊治疗,其合理救治费用给予救助。

(二)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

因家庭或个人遭受重特大灾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需特别救助的:居住在辖区内的户籍人员或家庭,按照《渝中区政府救助保险方案》实施救助;居住在辖区外的渝中区户籍人员或家庭且未获得居住地政府相关救助的,A类人员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6个月的救助,B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18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D类家庭或个人给予不超过4个月的救助。

(三)就学困难临时救助

ABC类家庭成员或个人接受非义务教育,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被全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第一年按照金秋助学重庆市民政惠民济困保升学补助金政策享受救助;大二、大三、大四在读期间家庭仍很困难的,可视情况申请一年一次性不超过3000元的救助。

(四)无生活来源、居无定所的刑满释放人员等其他特殊困难群体,参照低保、廉租房等相关救助政策给予救助。

四、救助程序

(一)申请受理。

1.申请受理。居民家庭或个人可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户籍地在渝中区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受理,其中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低保对象,由低保金发放地街道办事处受理。

非渝中区户籍人员,由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受理。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街道办事处应协助其获得临时食宿、疾病救治、返乡等救助。

申请人不能以同一事由同时在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申请临时救助,申请人应按规定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的,应提交当地居住证),如实申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重大支出、遭遇困难情形和享受各种社会救助政策等证明材料,并签字确认。无正当理由,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2.主动发现受理。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发现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街道办事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二)审核审批。

1.调查。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调查人员(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通过信息核查、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参加调查人员应在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核实材料并签字,同时应将调查材料送申请人签注意见。如有需要,街道办事处可视情况组织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结果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

2.审核。街道办事处应成立由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为组长,科室负责人、经办人员、参与调查人员、纪检干部、申请人所在居民委员会负责人、驻居干部,辖区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等组成的临时救助评审小组(不少于5人)。调查核实结束后,临时救助评审小组应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核实情况进行全面评审,集体研究形成评审意见,由参加评审的评审小组成员签字确认。街道办事处根据评审意见作出审核决定。

3.公示。街道办事处将拟审核给予和不给予救助的家庭或个人的相关信息在申请人所居住的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申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和审核结果等,公示期不少于5天。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核查。公示无异议的,属区民政局委托街道办事处审批的事项,由街道办事处作出审批决定;属区民政局审批的事项,街道办事处将有关申请审核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批。

4.审批。区民政局全面审查街道办事处报送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对需重点调查或有疑问、有举报的,会同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进行调查复核。区民政局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三)审批权限。

1.救助金额1000元(含)以内的由街道办事处审批,存档备案,并报电子台账给区民政局备案;救助金额1000元以上的报区民政局审批。特殊情况报区政府审批。

2.街道送区第四人民医院等基层医疗机构医治的特殊困难对象救治费用,由街道每月统一结算审核,再报区民政局审批。

同一家庭(或个人)同一事由,原则上一年内申请一次临时救助,特殊情况在当年限额范围内可申请不超过三次临时救助。

(四)特殊情形。

1.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街道办事处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按规定及时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2.协助调查。对申请临时救助户籍所在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配合做好有关调查审核工作。

五、救助方式

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救助金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原则上采取打卡直接发放,并履行签字手续。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能力建设。要充分发挥居委会、居民小组组长,楼栋长、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热心公益事业人员的作用,主动发现救助对象,切实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要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临时救助管理服务水平。要组织好临时救助政策宣传,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使临时救助政策家喻户晓。

(二)优化工作机制。要严格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实现应救必救、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要加强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支出型贫困等其他救助政策之间的衔接,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救助的兜底保障作用。

(三)加强系统管理。根据市局统一部署适时推行网上审批,通过临时救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受助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困难情形和救助情况信息化管理,做到申请要素齐,审批手续全,救助情况清,数据统计准,确保申请简便,审核及时,审批透明,救助精准。

(四)强化监督管理。要树立临时救助资金是救命钱高压线的意识,规范救助程序,确保救助精准及时。要加强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对于出具虚假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临时救助管理不力、责任不落实、处置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负责人,以及在临时救助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人员,要追究责任。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渝中区民政局

                                                           20181029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