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渝中区阔鑫印务有限公司)

来源:区人力社保局 发布时间:2023-06-13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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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中人社监罚〔2023〕1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渝中区阔鑫印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84245144W

法定代表人:王加吴

单位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兴路138号负5层

我局于2023年2月4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渝中人社监询〔2023〕11号),要求你单位提供工资明细账等资料并到我局接受调查,你单位未履行。

2023322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渝中人社监令〔202311号),责令你单位三个工作日内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渝中人社监询〔202311号)要求提供资料,并到我局接受调查。但你单位仍未履行。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之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罚款20000元(大写: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纳罚款凭证返还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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