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渝中区阔鑫印务有限公司)

来源:区人力社保局 发布时间:2023-11-06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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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中人社监罚〔202382

被处罚单位:重庆渝中区阔鑫印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84245144W

法定代表人:王加吴

单位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兴路138号负5

经调查,你单位与唐天安从201151日至2021823日存在劳动关系,期间你单位未为其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我局于2023727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渝中人社监令〔202382),责令你单位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唐天安20115月至20218月的养老保险登记,你单位至今未履行。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罚款234026.9元(大写:贰拾叁万肆仟零贰拾陆元玖角)(97511.21元×2.4倍)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纳罚款凭证返还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10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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