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区人力社保局 发布时间:2024-01-10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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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中人社监罚〔2023〕54号

被处罚单位:北京港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600000717F

法定代表人:符剑平

单位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工业开发区大东295

你公司承接的重庆陆海国际超高层33-46层、65-74层电梯厅钢架构焊接及石材安装项目中的劳务分包单位四川平甫劳务有限公司拖欠肖治华和刘刚两人工资共26000元。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第三十条第三款“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之规定,我局2023124向你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渝中人社监202354号)责令你公司个工作日内先行清偿治华、刘刚两人工资至今你公司未履行先行清偿义务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纳罚款凭证返还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1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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