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天以南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来源:区人力社保局 发布时间:2024-01-12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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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中人社监罚〔2023137

被处罚单位:重庆天以南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PK67XM

法定代表人:林国凯

单位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时代天街2119-4

经调查,2021121曾伟入职你公司,公司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后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给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2023127向你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渝中人社监令〔2023137号),责令你公司2日内将与曾伟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其本人,并将送达凭据交回我局,至今你公司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曾伟本人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纳罚款凭证返还我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1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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