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103009283828N/2025-00053 发布机构 渝中区人力社保局
成文日期 2025-11-17 发布日期 2025-11-17 主题分类 收费
体裁分类 其他 发文字号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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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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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

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渝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参公事业单位

工资保证金

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

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一、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的2%存储,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按以下标准设定存储上限:(一)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1亿元、不超过5亿元的,存储200万元;(二)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5亿元、不超过10亿元的,存储300万元;(三)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10亿元、不超过20亿元的,存储500万元;(四)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20亿元的,存储800万元;(五)交通、水利领域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40亿元的,存储1200万元。施工合同额低于100万元的工程,且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

二、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保险凭证)后,在本市范围内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可按照应存储金额的50%存储工资保证金;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保险凭证)前2年内在本市范围内承建工程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应当按照应存储金额的150%存储工资保证金;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其新增工程应当按照应存储金额的200%存储工资保证金。

政府制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201649号)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

《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渝人社发〔202516号)

相关文件规定名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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