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人社复〔2022〕219号
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申请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以下简称503号文件)、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65号)的规定,原则同意你公司部分工作岗位在2022年12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期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具体意见如下:
(一)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监事会主席、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财务总监、市场运营人员、小车驾驶员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总工)、项目书记、施工员、质检员、测量员、安全员、材料员、档案员(技术内业)、预算员、资料员、项目内勤及后勤人员、电工、炊事员、试验员、塔机操作工、库工、沥青工、焊工、钳工、砼工、机修工、汽修工、驾驶员、机操工、推土机司机、挖掘机司机、压路机司机、平地机司机、摊铺机司机、装载机司机、沥青控制室人员、现场保卫、普工、杂工岗位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且平均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三、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工作天数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请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关于加班程序、加班时间及第四十四条关于加班费计算标准的规定。
四、此批复及你公司《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申请表》应向职工公示15个工作日,并请严格按批复的岗位人员范围依法组织实施,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等权利。
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