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103009283828N/2021-00099 发布机构 渝中区人力社保局
成文日期 2020-08-03 发布日期 2020-08-07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体裁分类 其他 发文字号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103009283828N/2021-00099
发布机构 渝中区人力社保局
主题分类 劳动就业
成文日期 2020-08-03
发布日期 202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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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渝中区财政局关于做好创业担保贷款相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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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承贷银行:

为更好地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进一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关于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的通知》(渝财金〔202028号)和《关于明确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就发〔2020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业担保贷款的原则

创业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抵押担保、按期付息、到期还本、政府贴息”的原则。

二、创业担保贷款的范围

创业担保贷款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由重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三家金融机构具体承担,并视情况调整。

三、创业担保贷款的对象

(一)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中,已经创业(即已办理营业执照或被认定为网络创业人员)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即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失业人员;

2.城乡低保人员,即由民政部门核定资格的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低保成年困难居民;

3.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即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成员;

4.残疾人,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

5.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即持有退役军人证明的退役士兵和军转干部;

6.刑满释放人员,即持有相关证明的服刑期满释放人员,含社区矫正期满人员;

7.高校毕业生,即离校8年内普通高等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举办的,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招收高中毕业生为主要培养对象,实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机构)毕业生,包括专科、本科、研究生和毕业学年的在校大学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和大学生村官享受高校毕业生同等待遇。经教育部门认定的留学毕业回国人员纳入高校毕业生范围;

8.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即《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3号)等相关文件确定的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过剩行业中涉及企业的分流人员;

9.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即按照扶贫部门有关办法确认的贫困户成员;

10.网络商户,即已在重庆市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实名注册商户或入驻市内电子商务孵化基地的电商,以及按照《关于开展网络创业认定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1号)规定认定为网络创业的人员;

11.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即农村户籍(或户籍住址在街道乡镇以下行政村)创业人员。

夫妻双方中一方符合个人贷款主体资格的,可以以配偶的个体工商户等无限责任市场主体作为已实际创业的证明,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二)“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贷款

满足个人贷款主体资格的人员合伙创办个体工商户、小型微型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情形,其本质属于个人贷款,即应以符合主体资格条件的股东人数,可以最高以22万元∕人为基数,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人即110万元。符合主体资格条件的股东人数仅有1人时,按个人贷款进行申请。符合主体资格条件的股东人数超过5人时,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其中5人进行申请。

(三)符合下列条件且注册地在渝中区的小微企业或企业法定代表人户籍在渝中区的小微企业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1.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3.企业应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

小型微型企业法定代表人若符合个人贷款主体资格的,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享受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

(四)自财金〔202021号印发之日起至20201231日新发放贷款,将下列群体纳入支持范围:

1.经营项目为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行业的个体工商户;

2.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

3.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

4.符合小微企业贷款条件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

5.已按时还清第3次贷款,且市场主体经营状况仍为存续的个人,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以上所列人员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均应为渝中区户籍人员或在渝中区创业的重庆市户籍人员(在渝中区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不限制户籍)。借款申请人需无不良信用记录。符合上述条件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能享受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

四、创业担保贷款的还贷付息、反担保方式

(一)借款人从取得贷款之日起,应根据借款合同按期支付利息并按时偿还本金。贷款逾期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及承贷金融机构规定计交罚息,罚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二)创业担保贷款的反担保

创业担保贷款的反担保方式有抵质押反担保和连带保证反担保人两种方式,抵质押反担保的准入标准为房产抵押,连带保证反担保人的准入标准为:国家公务人员、事业单位人员和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正式职工。具体情况以承贷金融机构规定为准。

(三)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资格条件,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除反担保要求:

1.新发放额度为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2.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需孵化基地和信用社区(乡村)提供推荐材料;

3.获得区县(自治县)级以上荣誉称号、市级及以上创业大赛奖励的创业人员和创业企业;

4.经经办银行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需经办银行提供评估认定文件;

5.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成立2年及以上、有纳税申报记录、带动就业5人及以上)。

五、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提供的材料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城乡低保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残疾人、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网络商户、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8类人员出示身份证、填写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附件123,即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下列五类情形需补充提供申请资料:

(一)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需出示本人退伍证;刑满释放人员需出示本人释放证明书;高校毕业生需出示毕业证。

(二)以合伙创业形式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需提供包含股东信息、股东人数、入股方式、股权分配和利润分红等内容的合伙协议。

(三)以小微企业创业形式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需提供企业财务报表、招聘员工有效劳动合同、身份证、符合条件员工身份凭证和工资表(申请日前一个月)。

(四)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需提供购车合同、挂靠合同和运营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材料;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需提供购车合同、平台提供专职司机“双证”、运营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材料。

(五)免除反担保要求的创业担保贷款还需提供的资料为:

1.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需提供孵化基地和信用社区(乡村)的推荐材料;

2.获得区县(自治县)级以上荣誉称号、市级及以上创业大赛奖励的创业人员和创业企业,需提供相应荣誉证书。

3.经经办银行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需经办银行提供评估认定文件;

4.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需提供纳税申报记录和上一月企业员工工资表。

具体要求参照重庆市渝中区创业担保贷款资料清单(附件4)。

六、创业担保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

(一)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为: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按每人最高22万元计算,最多不超过5人,贷款总额度最高不超过1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按照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确定,每人30万元,贷款总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个人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企业贷款最长不超过2年。在具体操作中,个人贷款可以一次性授信1-3年,企业贷款可以一次性授信1-2年。若一次性授信1年以上,需每年向所在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和市级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备案。对按期还款、个人贷款带动就业超过6人(小微企业贷款带动就业超过20人)、按相关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的创业项目,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三)对个人及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LPR+150BP

七、创业担保贷款的贴息办法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LPR给予贴息,上浮利率由企业自行承担。

(二)贴息额度超过《关于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的通知》(渝财金〔202028号)文件规定的部分,由区财政专项资金予以补足。

(三)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内按期偿还本息,最后一次结清本息后,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审核确认借款人相应的贴息金额,按季将确认后的贴息资金划入借款人在承贷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内。

八、创业担保贷款的办理程序

(一)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持相关资料到我区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申请。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后,在3个工作日内初审后报送区就业和人才中心;

(二)区就业和人才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完结复审,并将相关资料送到承贷金融机构;

(三)经审核合格的申请人,按照相关条件由市级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对其资信情况、还款能力等进行调查,对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担保函。

(四)完善担保手续后,经办银行按规定履行审贷责任,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放贷。

在申请人提供完整资料的情况下,整个政策性贷款流程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五)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经区就业和人才中心核实后,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拨付贴息资金。

九、创业担保贷款的工作职责

为了加强管理、确保创业担保贷款按时归还,各方责任如下:

  1.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负责组织推进、指导、协调全区创业担保贷款工作。

2.负责制定、修改和完善全区创业担保贷款的政策。

3.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在创业担保贷款工作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二)区财政局

1.负责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安排及监管工作。

2.负责牵头创业担保贷款呆账损失的处理工作。

3.负责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与市级财政的申报、结算工作。

(三)区就业和人才中心

1.负责对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资料的审核、管理,加强业务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

2.负责审核确认金融机构提供的借款人贴息金额报表。

3.提出落实、修改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意见,协助承办区创业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具体工作。

4.按时按规定报送创业担保贷款报表,整理归档管理创业担保贷款的相关资料。

(四)承贷金融机构

1.负责审核区就业和人才中心报送的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料,对借款人抵质押物进行评估,按规定履行审贷责任,完善相关手续,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放贷。

2.按月报送报表,按季度报送借款人贴息清单。

3.对创业担保贷款的运行情况进行管理,及时向区相关部门沟通有关情况。

4.对逾期贷款进行及时追收,根据贷款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并申请强制执行。

(五)街道办事处

1.负责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宣传工作,积极挖掘贷源。

2.认真做好贷款申请人贷款咨询、资料初审工作,对贷款申请人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核实。

3.及时掌握借款人贷款使用、生产经营、按期还贷等情况,配合做好承贷金融机构贷后催收工作。

(六)借款人

1.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如实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2.按规定办理贷款担保、抵押手续。

3.在贷款期间内,对发生的个人重大变化(如家庭地址、电话、经济状况等),要及时报告。

4.按规定使用贷款,履行贷款合同,按期付息、还本。

十、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担保贷款相关工作的通知》(渝中人社发2019﹞5号)文件同时废止。以后国家、市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1.重庆市渝中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个人项目)

2.重庆市渝中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

3.重庆市渝中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小微企业)

4.重庆市渝中区创业担保贷款资料清单

重庆市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渝中区财政局

202083

文件下载:

附件1-4.docx

部门解读:

渝中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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