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上午9点30分,在重庆市人民防空办、渝中区委政法委和渝中区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渝中区法院对“两6号”人防洞室实施司法强制搬迁。在执行现场,法院严格履行程序,执行法官宣读完《限期领取个人物品通知》后,对被执行人进行释法明理,被执行人通过教育配合强制执行,没有寻衅闹事;书记员逐一对现场物品登记造册、录像记录,执行法官组织搬运工人将物品搬离,运送至指定地点存放,并由占用人逐一清点并签字确认。配合单位各司其职,相关领导靠前指挥,法警、公安、交警、行政执法队员、街道、社区等工作人员相互协同配合,维持现场秩序,保证了强制执行现场秩序良好,无群众围观和交通堵塞。为依法收回该处人防资产,渝中区人民防空办付出了极大的努力。
违约转租,拒不交还人防洞室
依据“平战结合”工作要求,渝中区人民防空办把代表国家管理的能够使用的部分人防洞室平时出租给用户使用。其中“两6号”人防洞室,自1989年开始由傅某某租用(一年一签)。2011年因傅某某违约转租,并不愿调整租金,渝中区人民防空办决定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回该人防洞室,但傅某某拒不交还。由此,区人民防空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1年10月17日,经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1)中区民初字04691号和2012年4月17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2)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481号判决,解除渝中区人民防空办与傅某某的租赁关系,要求傅某某将“两6号”人防洞室交还区人民防空办。
拒绝执行,继续实施强占使用
但是判决生效后,傅某某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经渝中区人民防空办依法申请,渝中区人民法院执行庭于2013年11月11日执行收回该人防洞室。2014年1月人民防空办将该洞出租他人,但傅某某及其前夫李某某等人百般阻挠破坏,导致租赁人不能正常经营。同时,他们谎称与渝中区人民防空办是经济纠纷关系,躲避公安机关追究责任;欺骗新闻媒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人民防空办被迫对该洞室关停使用。
2015年5月,傅某某、李某某擅自打开该人防洞室,经营“洞子米线”,并先后让其儿子李某某、关系人杨某某具体管理经营至今,自己躲在背后操纵。
为维护国家合法权益,保护国家国家财产安全,渝中区人民防空办2017年7月20日重新对“两6号”人防洞室实际占用人杨某某提起民事诉讼。2019年5月29日,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3民初19727号判决:被告杨某某立即搬迁腾空占用场所,并交还渝中区人民防空办。但被告杨某某以系李某某雇佣的雇员为由,既不搬离,又不主动联系督促李某某到法院说明情况。
强制执行,彰显法律权威尊严
面对如此情形,为保障人防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维护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权威性,区人民防空办依法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收回该人防工程。
鉴于被执行人社会关系复杂,消息灵通,善于钻法律空子,熟悉政府的政策和处理方式,并有人给予指点,其中傅某某性格固执,擅长胡搅蛮缠,容易激动等问题,为确保执行的顺利进行,渝中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的执行分工、警力调配、拆除搬运现场维稳等制定了详细的司法强制执行方案,区人民防空办在区政法委的指导下制定了详细的配合方案。
强制执行前,区政法委召集区法院、区公安局、宣传部、卫健委、信访办、两路口街道、区人防办等相关单位召开专题协调会。会上,区人防办作了案情说明,详细介绍了案件情况,区法院、区人防办相继介绍了司法强制执行方案和联动强制执行配合方案。会议对司法强制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了风险研判,汇商了重点注意的问题,明确了各单位的职责任务。
8月13日上午,在市、区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经过两个小时的紧张有序的工作,现场得到恢复,该案得以顺利执结,“两6号”人防工程被依法收回。
成效明显,维护人防合法权益
“两6号”人防工程的司法强制收回,是渝中区人民防空办近年来依法行政、依法处理历史遗留案件的又一重要成果,既维护了人防国有资产权益,对以后人防洞室的出租管理使用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促进租赁双方依规履约,又维护了法院判决的强制力和权威性,对当事人起到了法治教育作用,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