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孔放律师行政处罚的公示
重庆市渝中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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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孔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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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地址 |
重庆市渝中区两路口街道新干线大厦B座3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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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 |
150012019100830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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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渝中司行罚决(2025)第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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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经查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重庆堂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堂正所”)通过线上签约小程序与张某某签订《重庆堂正律师事务所—债权调解服务合同》,两笔费用未以律所名义统一收取费用,且未按时出具发票。上述行为发生时,孔放为律所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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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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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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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孔放警告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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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6年1月13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