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俪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63551452J
法定代表人:李丕林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鸿恩路279号1幢13-4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6月16日夜间,重庆俪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夜间施工证明的情况下,在其承建的人民家园项目使用混凝土罐车1台、混凝土天泵车1台、吊车1台进行围护桩施工作业,施工中产生噪声扰民。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6月16日夜间,人民家园项目项目作业现场存在噪声污染的《视听资料》;
2.2023年6月16日,对人民家园项目项目施工方重庆俪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吴胜桥作出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3年6月19日对重庆俪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委托的吴胜桥作出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3年6月16日作出的现场勘验图;
5.2023年6月16日3:55居民通过12345热线投诉的记录;
6.2023年6月19日重庆俪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交的暂无法提供项目相关合同的《情况说明》;
7.重庆俪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李丕林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吴胜桥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2、3、4证明人民家园项目在2023年6月16日存在违法夜间施工行为;证据5证明人民家园项目在2023年6月16日夜间施工噪声扰民;证据3、6、7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俪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证据7证明吴胜桥代表重庆俪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接受调查处理合法有效。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需要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证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7月14日向你发出《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中环执罚告〔2023〕14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审议认为:你单位在未办理夜间施工证明的情况下,在承建的人民家园项目使用混凝土罐车1台、混凝土天泵车1台、吊车1台进行围护桩施工作业,施工中产生噪声扰民,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为上述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第五条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贰仟玖佰叁拾柒元。
同时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63315225。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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