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沛富(渝中区学田文涛鹏富中餐餐馆):
身份证号码:510231**********17
地址:****************************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6月28日,根据群众投诉,我队对你经营的渝中区学田文涛鹏富中餐餐馆进行了现场检查。同时,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餐馆餐饮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进行了监测,监测报告(渝中环(监)字〔2023〕XF073)显示油烟浓度超标0.6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6月28日对渝中区学田文涛鹏富中餐餐馆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7月6日对你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3.监测报告(渝中环(监)字〔2023〕XF073);
4.现场勘验图;
5.2023年6月28日渝中区学田文涛鹏富中餐餐馆的厨房现场照片;
6.渝中区学田文涛鹏富中餐餐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李沛富身份证复印件;
8.清洗资料。
证据1、2、3、4、5证明渝中区学田文涛鹏富中餐餐馆在2023年6月28日餐饮经营活动中产生大气污染物超标;证据2、6、7证明违法主体为李沛富;证据8证明你对渝中区学田文涛鹏富中餐餐馆油烟问题进行了整改。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8月11日向你发出《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中环执罚告〔2023〕21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审议认为:你经营的渝中区学田文涛鹏富中餐餐馆在进行餐饮活动时,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构成违法行为,你作为经营者,应当为上述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你已改正违法行为,并系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一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第十一条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仟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63315225。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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