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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奔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78号5-1、1-1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6月28日下午,执法人员对你单位钣喷车间进行检查时,发现喷漆房废气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但现场油漆味明显。调取监控发现:你单位有员工于15时53分左右在喷漆房外进行露天喷漆作业,持续时间约2分钟。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6月28日16时(16时12分至16时15分、16时50分至16时52分)检查你单位钣喷车间及调取的监控室的《视听资料》;
2.2023年6月28日16时对你单位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3年6月29日对你单位委托的刘伟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介绍信、受委托人刘伟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2、3证明你单位在2023年6月28日存在喷漆作业时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证据3、4证明违法主体为你单位;证据4证明刘伟代表你单位接受调查处理合法有效。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在生产、运输、储存过程中,可能产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恶臭气体,以及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采取配置相关污染防治设施等措施予以控制,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大气排放标准,防止污染周边环境:(三)工业涂装企业和涉及喷涂作业的机动车维修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或者进行工艺改造,并对原辅材料储运、加工生产、废弃物处置等环节实施全过程控制。”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8月9日向你发出《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中环执罚告〔2023〕19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审议认为:你单位钣喷车间员工在进行喷漆作业时,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你单位应当为上述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你单位已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并系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第九条的规定,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工业涂装企业和涉及喷涂作业的机动车维修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第九条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63315225。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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