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103MB1959045U/2023-00072 发布机构 渝中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3-09-21 发布日期 2023-10-19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发文字号 渝中环执罚〔2023〕24号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103MB1959045U/2023-00072
发布机构 渝中区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成文日期 2023-09-21
发布日期 2023-10-19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发文字号 渝中环执罚〔2023〕24号
有效性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中环执罚〔2023〕24号 (武汉优金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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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优金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MA4KWMCJ97

法定代表人:田继洪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经济开发区0601地块智慧大厦2210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620日夜间武汉优金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夜间施工证明的情况下,在承建的重庆轨道十八号线土建一标项目经理部起富区间主体结构工程(1-2断面)使用6台挖掘机进行施工作业施工中产生噪声扰民。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620夜间020分至110分)重庆轨道十八号线土建一标项目经理部起富区间主体结构工程(1-2断面)作业现场存在噪声污染的《视听资料》;

2.2023620020分至110重庆轨道十八号线土建一标项目经理部起富区间主体结构工程(1-2断面)项目施工方武汉优金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郭明宇作出《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3626武汉优金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的郭明宇作出《调查询问笔录》;

4.2023620日作出的现场勘验图

5.2023620日居民通过12369热线投诉的记录;

6.2023320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轨道十八号线土建一标项目经理部与武汉优金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封面

7.武汉优金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李国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郭明宇身份证复印件

8.2023620420分至425重庆轨道十八号线土建一标项目经理部起富区间主体结构工程(1-2断面)项目施工方武汉优金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郭明宇作出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1234证明重庆轨道十八号线土建一标项目经理部起富区间主体结构工程(1-2断面)项目2023620日凌晨存在违法夜间施工行为;证据5证明重庆轨道十八号线土建一标项目经理部起富区间主体结构工程(1-2断面)项目2023620日凌晨施工噪声扰民;证据67证明违法主体为武汉优金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证据7证明郭明宇代表武汉优金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接受调查处理合法有效;证据8证明武汉优金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当晚已停止施工。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二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需要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证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规定

我队于2023630日向你发出《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中环罚告〔202321),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审议认为:你单位在未办理夜间施工证明的情况下,在承建的重庆轨道十八号线土建一标项目经理部起富区间主体结构工程(1-2断面)使用6台挖掘机进行施工作业施工中产生噪声扰民,应当为上述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你单位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系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十一条的规定,予以从轻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十一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63315225。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921

附件下载:

渝中环执罚〔2023〕2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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