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永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22189039T
法定代表人:王科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李子坝正街15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8月31日,受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中心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你单位所属李子坝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进行了检验。经检验,你单位加油站2#92#油罐人孔操作井卸油管道法兰油气泄漏浓度为696.3μmol/mol、3#92#油罐人孔操作井卸油管道法兰油气泄漏浓度为832.7μmol/mol,超过国家标准GB20952-2020《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泄漏检测值小于或者等于500μmol/mol)的要求,属于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3年8月31日对你单位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3年9月7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2023090700998);
3.2023年9月13日对你单位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4.你单位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受委托人罗泽东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5.你单位提交的《重庆永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整改报告》原件;
6.2023年8月31日我队所作现场勘察图;
7.2023年8月31日我队所作视听资料。
证据1、2证明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你单位所属李子坝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进行了检验;证据2、3、6、7证明你单位所属李子坝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2#92#、3#92#油罐人孔操作井密闭点位检测值超标,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证据3、4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永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证据5证明你单位已对案涉问题进行了整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标准GB20952-2020《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第5.5条“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油气泄漏检测值应小于等于500μmol/mol”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9月11日向你发出《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中环执罚告〔2023〕27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审议认为:你单位所属李子坝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泄漏检测值超标,属于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为上述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你单位已积极改正违法行为,并系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第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第十一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63315225。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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