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中环不罚〔2025〕4号
渝中区智利废旧物资回收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3MA5XYLFA6A
经营者:高应忠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南区路127号3单元2-5#
2025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菜园坝外滩商场排查废铅蓄电池,发现你单位存在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经调查,你单位现场贮存15块废铅蓄电池一共18公斤。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邹梅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2.2025年10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5年10月27日对你单位经营者高应忠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4.2025年10月23日、24日、27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视听资料》。
证据1-4证明:(1)你单位储存有15块废铅蓄电池,共重18公斤;(2)高应忠为渝中区智利废旧物资回收站经营者,仅参与分红;(3)邹梅主要参与非法收购废铅蓄电池,为违法收集危废行为的主要责任人。
5.渝中区智利废旧物资回收站营业执照复印件;
6.重庆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证(渝中菜公备字[2023]004号)复印件;
7.高应忠身份证复印件;
8.邹梅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5-8证明:(1)违法主体为渝中区智利废旧物资回收站;(2)智利回收站经营范围仅为“回收废旧物品(危险物品除外)”,不包括“无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3)高应忠为渝中区智利废旧物资回收站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者。
9.我单位于2025年10月28日所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中环违改〔2025〕18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9证明:我单位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铅蓄电池的行为,并且将现场贮存15块废铅蓄电池交有资质的单位依法处置。
10.2025年11月13日,我单位执法人员所作《视听资料》。
证据10证明:你单位已于2025年11月13日,将案涉废铅蓄电池移交至渝中区固体废物运输所有害垃圾暂存间,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11.我单位于2025年10月27日所作《案件移送函》(渝中环移〔2025〕1号);
12.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食品药品生态环境犯罪侦查支队(以下简称“渝中区公安分局食药环支队”)于2025年10月29日所作《受案回执》;
13.渝中区公安分局食药环支队于2025年10月31日所作渝公渝中(食药环侦)不立字〔2025〕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证据11-13证明:你单位贮存的废铅蓄电池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案涉嫌环境污染罪,2025年10月27日,我局将该案件移送渝中区公安分局食药环支队。2025年10月31日,经渝中区公安分局食药环支队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由于智利回收站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未达三吨,渝中区公安分局食药环支队认为智利回收站没有环境污染的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第六十二条“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的规定。
经认定,你单位现场贮存的废铅蓄电池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中的危险废物“废铅蓄电池及废铅蓄电池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铅板、废铅膏和酸液”(废物类别:HW31含铅废物;编号:900-052-31;危险特性:T,C),你单位18公斤废铅蓄电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二款关于“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我单位于2025年12月15日作出《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中环不罚告〔2025〕4号)并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经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集体审议,并经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你单位现场贮存15块废铅蓄电池一共18公斤,构成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上述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第八条第十三项“ 初次违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收集废旧氧化汞电池(危险废物代码:900-024-29)、废铅蓄电池(危险废物代码:900-052-31)或废弃的镉镍电池(危险废物代码:900-044-49)0.5吨以下……”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初次违法且及时改正,所贮存废铅蓄电池未达0.5吨,我局决定对你不予行政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严格按照《重庆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证》(渝中菜公备字[2023]004号)所载明的经营范围从事回收工作。
如不服本不予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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