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中环罚〔2025〕25号
重庆拓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MAEPBLXC0K
法定代表人:陈诗炼
地址:四川省遂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富路145号开源小区2栋1单元2层3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5年10月19日23时57分,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投诉,投诉人反映巴蜀中学桂花园校区附近工地施工排放噪声扰民。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20日0时27分到达巴蜀中学桂花园校区工地开展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未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市建设部门的夜间施工证明的情况下,在承建的巴蜀中学桂花园学校(高中部)改扩建工程明德楼内部改造工程工地正使用2台水泥罐车、1台泵车进行浇筑作业,施工中产生噪声扰民。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10月20日对重庆拓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0月22日对重庆拓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委托人李伟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3.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20日0时36分至0时51分拍摄的《视听资料》。
证据1-3证明2025年10月20日凌晨,重庆拓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夜间施工证明的情况下,在承建的巴蜀中学桂花园学校(高中部)改扩建工程明德楼内部改造工程工地使用2台水泥罐车、1台泵车进行浇筑作业。
4.你单位提供的重庆拓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法定代表人陈诗炼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李伟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4证明:(1)违法主体为重庆拓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陈诗炼为重庆拓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3)李伟代理重庆拓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接受调查合法有效。
5.你单位提供的《巴蜀中学桂花园学校(高中部)改扩建工程明德楼内部改造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
6.2025年10月19日夜间投诉转办单(编号:202510190033);
7.2025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单位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中环违改〔2025〕21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5-6证明:(1)你单位为巴蜀中学桂花园学校(高中部)改扩建工程明德楼内部改造工程工地的分包人;(2)该项目夜间排放工地噪声扰民;(3)我局执法人员要求你单位停止违法夜间施工作业,在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你单位停止了工地浇筑作业。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需要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证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22日作出《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中环罚告〔2025〕21号)并送达你单位受委托人李伟,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集体审议认为:2025年10月19日夜间至2025年10月20日凌晨,你单位未办理夜间施工证明,在承建的巴蜀中学桂花园学校(高中部)改扩建工程明德楼内部改造工程工地使用2台水泥罐车、1台泵车进行浇筑作业,施工中产生噪声扰民,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上述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文件精神,以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计算处罚金额:(1)个性裁量因子1个:施工噪声排放时间为一般时期,裁量等级为1;(2)共性裁量因子5个: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受处罚金额10万元以下,裁量等级为1;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举报次数为0,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为1;(3)修正裁量因子2个: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为-1;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为1,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63315225。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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