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中环罚〔2025〕26号
重庆梦勤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79356M
法定代表人:张学勤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587号附9-26-4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你单位租赁给重庆欧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第一分院改扩建二期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在重庆市渝中区石油路24号原五一技校家属区使用的1台履带式液压挖掘机(型号为330D2L、机械VIN码为CAT0330DCBF11064)、1台液压挖掘机(型号为330D2L、机械VIN码为CAT033ODVZBF11065),尾气排放检验结果不合格,其限值结果超过禁止高排区域标准。你单位为上述两台设备产权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10月9日对重庆梦勤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年10月22日对重庆梦勤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委托的杨兵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3.江苏睿蓝检验检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25年10月10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SRL-CQYZ-2025100905、JSRL-CQYZ-2025100902);
4.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9日拍摄的《视听资料》;
5.《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及《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证据1-5证明:(1)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委托江苏睿蓝检验检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第一分院改扩建二期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施工现场使用的1台履带式液压挖掘机(型号为330D2L、机械VIN码为CAT0330DCBF11064)、1台液压挖掘机(型号为330D2L、机械VIN码为CAT033ODVZBF11065)尾气排气情况进行了检测。经检测,上述两台液压挖掘机尾气排放不合格,其中现场型号为型号为330D2L、机械VIN码为CAT0330DCBF11064的履带式液压挖掘机光吸收系数检验结果平均值为0.95,超过禁止高排区域限值0.5的1倍以内;现场型号为型号为330D2L、机械VIN码为CAT033ODVZBF11065的液压挖掘机光吸收系数检验结果平均值为0.69,超过禁止高排区域限值0.5的1倍以内;(2)你单位为案涉设备产权人,并将案涉设备租赁给重庆欧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第一分院改扩建二期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使用;(3)你单位已收到江苏睿蓝检验检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两份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SRL-CQYZ-2025100905、JSRL-CQYZ-2025100902),对报告内容无异议;(4)你单位知道液压挖掘机尾气排放检验结果不合格违反《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
6.重庆梦勤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张学勤身份证复印件、杨兵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6证明:(1)违法主体为重庆梦勤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2)张学勤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3)杨兵代理你单位处理本案合法有效。
7.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所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中环违改〔2025〕14号)及送达回证;
8.2025年10月23日对重庆梦勤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7-8证明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责令你单位10月23日前停止使用或维修案涉非道路移动机械。10月23日执法人员复查时,案涉设备已离场,现场未发现上述机具。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22日作出《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中环罚告〔2025〕26号)并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集体审议认为:你单位租赁给重庆欧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第一分院改扩建二期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在重庆市渝中区石油路24号原五一技校家属区使用的1台履带式液压挖掘机(型号为330D2L、机械VIN码为CAT0330DCBF11064)、1台液压挖掘机(型号为330D2L、机械VIN码为CAT033ODVZBF11065),尾气排放检验结果不合格,构成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作为设备产权人,应当为上述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者限期维修,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件精神,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计算处罚金额,(1)个性裁量因子1个:存在非道路移动机械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共2台机械超标,均超标不足1倍,裁量等级为2;(2)共性裁量因子5个: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受处罚金额10万元以下,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次数为0,裁量等级为1;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因子为1;(3)修正裁量因子2个:已落实整改措施,裁量等级为-1;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为1。我单位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零贰拾元叁角壹分。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63315225。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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