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103MB1959045U/2026-00018 发布机构 渝中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6-04-15 发布日期 2026-04-15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发文字号 渝中环不罚〔2026〕1号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103MB1959045U/2026-00018
发布机构 渝中区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成文日期 2026-04-15
发布日期 2026-04-15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发文字号 渝中环不罚〔2026〕1号
有效性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中环不罚〔20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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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渝中环罚〔20261


渝中区来就好快餐店(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3MAE4WFMF4Y

经营者:李良诚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菜园坝街道长江滨江路3134

我单位执法人员于2025114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接居民投诉,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监测站于2025114日对你单位厨房风机噪声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监测报告显示本次监测渝中区来就好快餐店厨房风机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2-2住户卧室的昼间噪声在倍频带中心频率31.5Hz63Hz倍频带声压级达标;125Hz250Hz500Hz倍频带声压级分别超标1分贝、20分贝、6分贝,等效声级超标9分贝。执法人员于20251124日责令你单位进行整改,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单位已整改,排风扇噪声排放达标。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114日对渝中区来就好快餐店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51124日对渝中区来就好快餐店经营者李良诚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3.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监测站20251119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渝中环(监)字[2025]ZF117号)及送达回证;

4.我局执法人员2025114日拍摄的《视听资料》;

5.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网络舆情处理单(网络投诉〔2025538号)。

证据1-5证明:(1202510月,群众在重庆市“互联网+督查”平台上投诉,你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厨房风机发出的噪声影响周边群众正常生活;(2202511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常经营,厨房的风机产生噪声;3经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现场监测,该店厨房在使用一台风机的情况下,《监测报告》结论为:本次监测,依据《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2、表32类,A类房间)标准,本次监测渝中区来就好快餐店厨房风机噪声通过建筑物结构传播至2-2住户卧室的昼间噪声在倍频带中心频率31.5Hz63Hz倍频带声压级达标;125Hz250Hz500Hz倍频带声压级分别超标1分贝、20分贝、6分贝,等效声级超标9分贝”,该监测报告已于20251124日送达当事人。

6.你单位提供的渝中区来就好快餐店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李良诚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6证明:(1违法主体为渝中区来就好快餐店;(2)李良诚作为渝中区来就好快餐店的经营者,接受调查合法有效。

7.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1124日所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中环违改〔202522号)及送达回证。

证据7证明:我局责令你单位30日内进行整改,确保厨房风机噪声达标。

8.你提供的于20251124日作出的《情况报告》、20251231日作出的《申请》、20251231日作出的《证明》。

证据8证明:你自述楼上住户未入住,快餐店风机噪声未对其造成影响,希望对你进行免予处罚。

9.我局执法人员20251230日拍摄的《视听资料》;

10.2026311日对渝中区来就好快餐店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11.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监测站2026318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渝中[2026]ZF018)。

证据9-11证明:(120251230日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单位已停用风机、改用排风扇;(22026311日,对你单位厨房排风扇噪声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已达标。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第六十二条“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管理者等,应当采取优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的规定。

你单位在执法人员复查时已采取停用风机、改用排风扇等整改措施,排风扇噪声排放达标。

我单位202643作出并送达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中环罚告〔20261号),告知单位陈述申辩权,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集体审议认为你单位在本案立案前未受到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为初次违法,且个体工商户经营不易,及时采取了整改措施,再次监测结果达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渝环规〔20216号)文件精神,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常态化做好设施设备运维,确保噪声达标排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

 2026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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