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中环罚〔2026〕6号
四川鼎祥邦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CUMBY7XQ
法定代表人:陈强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锦东路668号1栋6层604号
2026年4月4日0时,我局执法人员接投诉到达渝中区文化街1号附近,发现你单位在未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市建设部门的夜间施工证明的情况下,在渝中区文化街1号附近,使用混凝土泵车1辆、罐车1辆、振动棒1根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在重庆轨道交通18号线北延工程土建2标凯旋路站工地内,使用运输车1辆、挖掘机1辆进行除渣作业,施工中产生噪声扰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1.2026年4月3日夜间,重庆市12369受理中心环境投诉交办通知单(案件编号:202604030015);
2.2026年4月4日对四川鼎祥邦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6年4月21日对四川鼎祥邦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强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4.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4日拍摄的《视听资料》。
证据1-4证明:(1)2026年4月4日凌晨,四川鼎祥邦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夜间施工证明的情况下,在渝中区文化街1号附近,使用混凝土泵车1辆、罐车1辆、振动棒1根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在重庆轨道交通18号线北延工程土建2标凯旋路站工地内,使用运输车1辆、挖掘机1辆进行除渣作业;(2)你单位由于当晚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无法中断,夜间持续产生噪声扰民,整改措施未落实。
5.你单位提供的四川鼎祥邦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陈强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5证明:(1)违法主体为四川鼎祥邦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陈强作为四川鼎祥邦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接受本案调查合法有效。
6.你单位提供的《重庆轨道交通18号线北延工程土建2标凯旋路站附属衬砌、结构及防排水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
7.2026年4月4日凌晨,重庆市12369受理中心环境投诉交办通知单(案件编号:202604040009)。
证据6-7证明:(1)你单位为重庆轨道交通18号线北延工程土建2标凯旋路站工地的分包人,文化街1号附近、重庆轨道交通18号线北延工程土建2标凯旋路站工地均属上述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2)你单位夜间排放工地噪声扰民。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需要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证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6月17日作出《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中环罚告〔2026〕6号)并送达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陈强,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集体审议认为:2026年4月4日凌晨,你单位未办理夜间施工证明,在渝中区文化街1号附近,使用混凝土泵车1辆、罐车1辆、振动棒1根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在重庆轨道交通18号线北延工程土建2标凯旋路站工地内,使用运输车1辆、挖掘机1辆进行除渣作业,施工中产生噪声扰民,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上述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 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文件精神,以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计算处罚金额:(1)个性裁量因子1个:施工噪声排放时间为一般时期(清明节节假日期间),裁量等级为2;(2)共性裁量因子5个: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基本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受处罚金额10万元以下,裁量等级为1;两年内你单位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举报次数为0,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为1;(3)修正裁量因子2个:整改措施未落实,裁量等级为1;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为1,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伍佰贰拾伍元整,同时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63315225。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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