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103MB1959045U/2026-00036 发布机构 渝中区生态环境局
成文日期 2026-08-10 发布日期 2026-08-14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发文字号 渝中环罚〔2026〕10号 有效性
索引号 11500103MB1959045U/2026-00036
发布机构 渝中区生态环境局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成文日期 2026-08-10
发布日期 2026-08-14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发文字号 渝中环罚〔2026〕10号
有效性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中环罚〔202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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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

渝中环罚〔202610


重庆烛龙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MA614UL572

法定代表人:陈恒志

地址重庆市彭水工业园区科技孵化楼B5-265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54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承建的重庆市渝中区职业教育中心大石化校区建设工程(二期主体部分)土石方运输工程,存在“未采取有效降尘措施,施工过程中扬尘污染明显”的问题。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654对重庆烛龙运输有限公司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2654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视听资料说明》;

3.202654重庆烛龙运输有限公司委托的张廷全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1202654,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重庆烛龙运输有限公司承建的重庆市渝中区职业教育中心大石化校区建设工程(二期主体部分)土石方运输工程中,未采取有效降尘措施,施工过程中扬尘污染明显。

4.重庆烛龙运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陈恒志身份证复印件、工地主要负责人张廷全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5.《重庆市渝中区职业教育中心大石化校区建设工程(二期主体部分)土石方运输工程合同》复印件。

证据4-5证明:(1)违法主体为重庆烛龙运输有限公司;(2)张廷全为该项目主要负责人,代表重庆烛龙运输有限公司接受本案调查处理合法有效。

6.我局于2026514日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渝中环违改〔20267号)及送达回证;

7.2026523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视听资料说明》。

证据6-7证明:(1)我局执法人员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你单位已签收相关文书;(2)你单位已采取整改措施,对产生扬尘的路段安装了全封闭防护棚,场内未见明显扬尘。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六)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的规定。

我单位2026729作出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中环罚告〔202610号),送达你单位委托的张廷全,告知单位陈述申辩权,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集体审议认为你单位承建的重庆市渝中区职业教育中心大石化校区建设工程(二期主体部分)土石方运输工程存在“未采取有效降尘措施,施工过程中扬尘污染明显”的问题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上述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文件精神,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计算处罚金额,(1)个性裁量因子0个;(2)共性裁量因子5个: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受处罚金额10万元以下,裁量等级为1;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举报次数为0,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为1;(3)修正裁量因子2个: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为-2;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为1我单位决定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63315225。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

2026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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