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渝中环罚〔2026〕13号
重庆斗鑫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CY32HU5U
法定代表人:谭李平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街道彩虹路109号15-7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6年6月13日凌晨,我局执法人员接投诉到达菜园坝重庆至黔江铁路站前2标项目,发现你单位在未取得城市管理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夜间施工证明的情况下,在承建的重庆至黔江铁路站前2标项目经理部一分部长江隧道明洞开挖出渣工程使用1台挖掘机和2台运渣车施工作业,施工中产生噪声扰民。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6年6月13日凌晨,重庆市“民呼我为”政务咨询投诉办理单;
2.2026年6月13日1时50分至2时10分,对重庆斗鑫工程租赁有限公司所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26年6月16日,对重庆斗鑫工程租赁有限公司委托的党新新所作《调查询问笔录》;
4.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13日凌晨拍摄的《视听资料》;
5.关于印发《重庆市2026年高、中考期间噪声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渝环〔2026〕52号);
6.重庆至黔江铁路站前2标项目经理部一分部《关于加强高中考期间施工噪音管控的通知》。
证据1-6证明:(1)2026年6月13日凌晨,重庆斗鑫工程租赁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夜间施工证明的情况下,在承建的重庆至黔江铁路站前2标项目经理部一分部长江隧道明洞开挖出渣工程使用1台挖掘机和2台运渣车施工作业,产生噪声扰民;(2)2026年5月26日至2026年6月14日是高、中考期间;(3)你单位知道高、中考期间不得违法夜间施工,仍然进行了作业;(4)你单位于2026年6月13日凌晨,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摄像取证后,结束了违法夜间作业。
7.你单位提供的重庆斗鑫工程租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谭李平的身份证复印件、党新新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8.你单位提供的《重庆至黔江铁路站前2标项目经理部一分部长江隧道明洞开挖出渣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证据7-8证明:(1)违法主体为重庆斗鑫工程租赁有限公司;(2)党新新作为重庆斗鑫工程租赁有限公司的被委托人,接受本案调查合法有效;(3)你单位为重庆至黔江铁路站前2标项目的劳务分包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需要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证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22日作出《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渝中环罚告〔2026〕13号),并于7月27日送达你单位受委托人党新新,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告知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集体审议认为:2026年6月13日凌晨,你单位未办理夜间施工证明,在承建的重庆至黔江铁路站前2标项目经理部一分部长江隧道明洞开挖出渣工程使用1台挖掘机和2台运渣车施工作业,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上述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 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的规定,参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5〕6号)文件精神,以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计算处罚金额:(1)个性裁量因子1个:施工噪声排放时间为高中考期间,裁量等级为4;(2)共性裁量因子5个: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为1;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受处罚金额10万元以下,裁量等级为1;两年内你单位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举报次数为0,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裁量等级为1;(3)修正裁量因子2个:整改措施已落实,裁量等级为-1;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等级为1,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叁仟柒佰伍拾元整,同时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63315225。逾期如不缴纳,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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