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或者法院生效判决 |
政府制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和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分别制定 |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 2.《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委办发〔2018〕43号) 3.《中共重庆市渝中区委办公室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中委办发〔2018〕53号) |
区政府指定环境保护、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或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磋商、诉讼、修复及修复效果后评估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由区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执收。 |
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