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生态环境局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来源:区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2-10-27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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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预案衔接

(五)工作原则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一)应急组织体系

(二)局应急指挥小组的组成和职责

(三)现场应急联动

三、预防和预警

(一)预防

(二)预警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二)应急启动

(三)响应措施

(四)响应终止

五、后期工作

(一)后期防控

(二)调查评估

(三)损害评估

(四)善后处理

(五)结案归档

六、应急保障

(一)应急资金保障

(二)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三)应急队伍保障

(四)应急技术保障

(五)应急通信保障

七、附则

(一)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二)预案演练

(三)预案修订

(四)预案管理

(五)预案实施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渝中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危害,维护我区社会稳定,保障国家公共财产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指导和规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职责明确、规范有序、高效运行的应急指挥体系和工作网络,提高对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综合防范能力,制定本预案。

通过本预案的编制和实施,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建立健全我区应急预案管理长效机制,形成统一指挥、结构完善、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科学合理的应急管理体制;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区社会稳定,为渝中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重庆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重庆市三峡库区流域水环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渝中区生态环境局内设科室、局属单位应对本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周边地区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可能波及本区域时的应急处置。

对可能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核与辐射、饮用水水源地、重污染天气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渝中区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渝中区生态环境局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渝中区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执行。

(四)预案衔接

本预案为渝中区生态环境局应对全区范围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本预案编制和使用过程中与上级的《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灾难应急专项预案》、《长江三峡库区重庆市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渝中区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等相衔接,与本级的《渝中区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渝中区生态环境局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渝中区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相衔接。

(五)工作原则

1)救人第一,环境优先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当人员生命、健康受到威胁,要把“救人第一”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保障受影响范围内企业员工和周边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在保证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前提下,统筹组织,以“环境优先”为出发点实施环境应急处置工作。

2)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坚持从源头上防控化解突发环境事件,强化安全风险过程防控。区生态环境局督促辖区内各企业事业单位及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落实环境风险应急措施;建立健全辖区内环境风险源管理台账,做好应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各项应急物资准备工作和应急演练工作。

3)统一领导、协调联动

区生态环境局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时,坚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采取准确、有效的应对措施。区生态环境局现场应急坚持统一领导,各应急工作组互相配合,与参与应急其它队伍协调联动,形成统一指挥、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

4)快速响应,科学应对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区生态环境局迅速组织系统内部应急工作人员、应急物资装备,第一时间进行事故现场污染处置,迅速切断污染源,采取隔离、封堵和无害化处置等应急措施,在最短时间内最大限度的控制污染事态扩大。同时快速上报有关部门,接受上级部门的统一领导,协同各相关部门、应急队伍快速、有序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5)应急工作与岗位职责相结合

区生态环境局建立环境风险岗位责任制度,将应急任务细化落实到各相关科室、工作岗位,局领导、科室负责人和应急人员各负其责,做好各项应对措施预防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减轻突发环境事件影响。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一)应急组织体系

区生态环境局组织成立渝中区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小组(简称局应急指挥小组),为渝中区境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组织指挥机构,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指挥、调查、处置、监测等任务。局应急指挥小组在区政府办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工作。

局应急指挥小组实行指挥长负责制,以局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统一指挥开展应急工作。局应急指挥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执法支队具体组织局系统内各相关职能科室、协调外部相关部门开展环境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二)局应急指挥小组的组成和职责

1. 局应急指挥小组组成

当区内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发生跨区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局长任指挥长,分管副局长及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任副指挥长,各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当区内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或其他区请求支援的突发环境事件时,可由局值班领导或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任指挥长,指挥长指定相关科室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各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日常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要求;

2)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和批准区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负责区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应急队伍、应急物资装备建设;

4)负责定期开展环境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

5)负责全区内风险源的日常监督管理,指导企业落实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6)协调保障区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

应急职责:

1)对本辖区发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负责应急值守和应急处置工作;

2)收集、掌握事件有关信息,决定本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级别调整和应急状态的解除;

3)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指挥与控制,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指挥调度本局环境应急工作组开展环境污染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协调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物资、装备;

4)执行上级的指令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5)向上级提出预警信息建议及控制污染,防止事态扩大的建议,按上级授权发布和解除预警信息;

6)向上级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向已经或者可能受影响的区通报事件信息;

7)牵头或协助相关部门开展事件原因调查、事件综合评估等工作,根据职责权限发布或协助发布应急处置信息。

2. 应急指挥调度组

牵头科室: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工作职责:

1)执行并组织落实局应急指挥小组下达的命令和指示;

2)组织专家技术组、现场应急处置组等对收集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资料进行技术分析、事态研判,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并上报局应急指挥小组;

3)统筹协调事件现场的各应急工作组、相关部门和单位、救援队伍等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指挥调度现场应急工作,组织协调现场应急任务分配、人员调度、物资和装备调度;

5)针对现场实际情况及事态研判结果,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组织现场动态调整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应急处置方案和处置措施等;

6)整理汇总现场应急处置信息,及时上报局应急指挥小组。

3. 应急处置组

牵头科室: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污染防治科

工作职责:

1)负责收集汇总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有关资料,对资料进行初步分析,对事态做出预判;

2)会同应急指挥调度组、专家技术组分析收集的相关资料和数据,提出防止污染物扩散和收集处置的措施,研究和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3)组织事件现场所需应急物资和装备的调配、运输、使用;

4)组织事件现场污染应急处置,迅速切断污染源,及时清除或控制污染物的泄露、扩散,防止污染事态恶化;

5)组织事件现场的警戒、交通管制,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协助受威胁人员疏散工作;

6)编写处置快报上报应急指挥调度组。

4. 应急监测组

牵头科室:区生态环境监测站

工作职责:

1)组织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浓度和泄露量等进行调查,并收集事件单位的信息及流域水文、区域风向、温度、自然和社会环境状况资料;

2)会同专家技术组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3)根据事件现场情况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范围、监测单位和频次;

4)根据环境事件种类,组织开展事件现场的水域水质或环境空气应急监测;

5)及时上报监测数据至应急指挥调度组,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决策提供依据。

5. 信息报道组

牵头科室:法规宣教科

工作职责:

1)组织跟踪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收集、整理、编写、审核、报送事件有关信息资料;

2)组织收集分析环境事件引起的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并及时向局应急指挥小组汇报;

3)按职责权限组织宣传报道、按区政府统一安排对外发布信息,通过多种方式,做好正确引导宣传,妥善引导舆论;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6. 事件调查组

牵头科室: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工作职责:

1)组织开展事件现场调查,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种类,收集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学校、医院等及可能影响范围内有关单位的相关资料,及时报送局应急指挥小组;

2)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单位现场进行拍照、录像等记录现场情况,获取相关证据资料;

3)会同专家技术组对事件发生原因、污染影响范围及程度、应急处置效果等,形成事件调查报告,并上报局应急指挥小组,为后续突发环境事件处理提供依据。

7. 后勤保障组

牵头科室:办公室

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装备和应急车辆的调配,组织应急物资和装备的车辆运输;

2)负责联络应急救援队伍、应急专家,协助局应急指挥小组协调有关单位;

3)负责应急工作经费、应急通讯、应急电力等保障工作;

4)负责为参加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提供生活服务和安全防护保障。

(三)现场应急联动

事件应急现场,区生态环境局应急指挥小组与区应急局、区卫健委、区城管局、区交通局等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建立联动机制及信息共享。

三、预防和预警

(一)预防

1. 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范区内企事业单位环境管理及排污行为,降低环境风险。

2. 局各科、队、站强化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管理,牢固树立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观念,做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日常预防工作,制定和落实各项预防措施。

3. 加强与区应急局、区交通局、区城管局等相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的联动,建立对生产、经营、贮存、运输有毒有害物品及危险化学品单位动态管理信息共享制度,掌握全区环境风险源种类及分布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环境污染隐患。

4. 落实企业环境风险防范主体责任,督促环境风险源企业按以下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1)开展环境风险识别与登记,对企业及内部各风险单元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编制或修订应急预案,同时将经专家评审的评估报告和应急预案报区生态环境局备案;

2)环境风险源企业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设备、物资和器材,定期开展环境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增强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实效性;

3)环境风险源企业应建立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环境安全,及时整改并消除环境隐患,定期检测、维护有关报警装置、应急设施设备,确保正常使用;

4)环境风险源企业进行环境风险信息公开,向社会公布危险区域、危险事项、应急措施、疏散、防范措施等。

(二)预警

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加以标识。

蓝色预警: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致使生态破坏、少量人员中毒伤亡的。

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对长江、嘉陵江可能造成污染,或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致使较大生态破坏、较多人员中毒伤亡的。

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范围,致使生态破坏严重、众多人员中毒伤亡的。

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进一步扩大范围,致使重大生态破坏、重大人员中毒伤亡的。

预警级别标准生态环境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信息收集

区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告、相关部门通报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详细询问和准确记录并立即向当日应急值班领导报告,记录内容如下:

1)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事件设备名称、事件类别;

2)可能或已经造成的污染影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潜在危险、危害程度及发展趋势的初步评估等情况;

3)先期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及事件控制情况;

4)事件发生原因初步分析判断。

3. 预警甄别

区生态环境局当日应急值班人员立即对获取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甄别与确认。对不能准确判断突发环境事件事态的,值班人员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并向事发地所在街道或社区联系,相关情况报值班领导,值班领导根据报送和核实的情况判断事件等级。根据判断的事件等级,按照分级响应上报相关部门。

判定为一般(Ⅳ级)未涉及饮用水水源的突发环境事件,报指挥小组,立即启动本预案,相关情况报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判定为较大(Ⅲ级)未涉及饮用水水源的突发环境事件,经指挥小组审核批准后立即启动本预案并报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初判为涉及到饮用水水源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渝中区生态环境局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关要求执行。

判定为重大(Ⅱ级)和特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经指挥小组审核批准后立即报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并立即启动本预案开展前期处置。

报告内容应包含发生事件的类型、发生的时间及地点,并对事件原因和危害程度作出初步判断。

对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值班领导可直接解除警报,按照一般投诉处理。

4. 预警发布

按照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加以标识。

蓝色(Ⅳ级)预警由区生态环境局发布与解除。

黄色(Ⅲ级)预警由区政府发布与解除。

橙色(Ⅱ级)预警由市政府或其授权的市生态环境局等单位发布与解除。

红色(Ⅰ级)预警由市政府或其授权的市生态环境局等单位发布与解除。

预警信息主要包括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内容,可以通过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平台或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

5. 预警行动

进入蓝色(Ⅳ级)和黄色(Ⅲ级)预警状态后,区生态环境局应急指挥小组应启动以下预警行动:

1)指挥长指令应急指挥调度组、应急处置组、应急监测组、信息报道组、事件调查组、后勤保障组进入待命状态。

2)局应急指挥小组调度各工作组赶赴现场先期开展事件资料收集、应急监测、应急处置,督促应急处置组和专家技术组指导相关应急队伍采取措施防止次生、衍生污染事件的发生,并报告污染情况。

进入橙色和红色预警状态后,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渝中区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行动。

6. 预警调整

发布蓝色(Ⅳ级)和黄色(Ⅲ级)信息后,局指挥小组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及时按相应的程序重新发布预警信息。

发布橙色(Ⅱ级)、红色(Ⅰ级)预警信息后的预警调整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执行。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处置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响应。根据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对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值班领导可直接解除警报,按照一般投诉处理。

判定为一般(Ⅳ级)未涉及饮用水水源的突发环境事件,报指挥小组,立即启动本预案,相关情况报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判定为较大(Ⅲ级)未涉及饮用水水源的突发环境事件,经指挥小组审核批准后立即启动本预案并报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初判为涉及到饮用水水源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渝中区生态环境局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关要求执行。

判定为重大(Ⅱ级)和特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经指挥小组审核批准后立即报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并立即启动本预案开展前期处置。

向上级部门报告的内容应包含:发生事件的类型、发生的时间及地点,并对事件原因和危害程度作出初步判断。

区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程序图见附图2

(二)应急启动

级响应: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局应急指挥小组直接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级响应: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局应急指挥小组立即报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并立即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级、Ⅰ级响应:判定为重大和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经局应急指挥小组审核批准后立即报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并立即启动本预案开展前期处置。

局应急指挥小组应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和发展态势适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三)响应措施

1. 指挥协调

响应启动后,指挥长应立即发出指令,调集各工作组出警并做好指挥、污染处置、应急监测、现场调查、信息报告、后勤保障等工作。

级、Ⅱ级、Ⅲ级响应时,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应在10分钟内发出出警指令,由应急指挥调查组各工作组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分发到各组牵头单位负责人。应急指挥调度组、应急处置组、事件调查组自接到出警指令20分钟内,必须完成应急物资设备、执法取证设备、通讯保障设备等准备工作并出警;应急监测组必须在30分钟内,完成应急监测及应急防护设备等准备工作并出警。

1)应急响应启动后,局应急指挥小组立即与区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取得联系,参与部门联席会议和指挥协调工作,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提出污染防控的建议。

2)局应急指挥小组制订现场指挥方案,通过现场工作会议等方式向应急指挥调度组下达相关处置工作指令。

3)局应急指挥调度组在得到指挥小组指令后向其他工作组传达领导相关处置工作指令,通报污染处置情况。

4)应急指挥调度组收集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及时向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汇报现场处置情况,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区域相关单位通报相关情况。

5)应急指挥调度组检查、巡视、督促其他工作组工作情况,收集污染处置情况,并将应急指挥情况在“重庆市环境风险应急指挥系统”的“应急处置态势”中登记。

6)应急指挥调度组根据其他工作组的需求协助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和现场保障工作。

级响应时,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应在10分钟内发出出警指令,由应急指挥调度组将各应急工作组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分发到各组牵头单位负责人。应急指挥调度组、应急处置组、事件调查组自接到出警指令20分钟内,必须完成应急物资设备、执法取证设备、通讯保障设备等准备工作并出警;应急监测组必须在30分钟内,完成应急监测及应急防护设备等准备工作并出警。应急指挥调度组根据其他工作组的需求协助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和现场保障工作。

1)局应急指挥小组通过现场工作会议等方式向应急指挥调度组下达相关处置工作指令。

2)应急指挥调度组在得到指挥小组指令后向其他工作组传达领导相关处置工作指令,通报污染处置情况。

3)应急指挥调度组组收集突发环境事件有关信息,及时向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汇报现场处置情况,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区域相关单位通报相关情况。

4)应急指挥调度组检查、巡视、督促其他工作组工作情况,收集污染处置情况,并将应急指挥情况在“重庆市环境风险应急指挥系统”的“应急处置态势”中登记。

5)应急指挥调度组根据其他工作组的需求协助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和现场保障工作。

2. 污染处置

应急处置组根据现场情况,结合局应急指挥小组的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如下污染控制、消除工作。

1)到达现场第一时间了解突发事件情况,迅速查明污染事件发生原因、污染物种类和污染影响范围,组织专家会商,制订污染处置方案;

2)立即实施先期处置,做好现场安全管控,迅速控制或切断污染源,防止污染物质进入外环境,立即做好泄露物料或事故废水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控制污染物流入外环境;

3)污染物已进入外环境时,立即采取拦截、疏导、吸附等措施,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并调集相关应急处置物资设备等对扩散至外环境的污染物进行收集、处置;若事件影响已超出自身应急处置能力,应做好现场的安全防护,等待上级专业应急队伍抵达现场,切勿贸然进入现场开展应急处置;

4)指导有关应急队伍、企业开展污染控制、消除工作,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5)巡查、收集现场处置情况,评估污染处置效果,根据污染态势及时调整处置方案,并及时向应急指挥调度组报告相关处置情况;

6)编写污染处置快报和工作日志,按时书面上报应急指挥调度组。

3. 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组根据现场情况,结合指挥调度组的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如下应急监测工作。

1)开展现场踏勘,组织应急技术专家会商,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明确大气、水体、土壤等监测方法、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

2)根据监测结果,确定污染物类型、污染范围和程度,综合分析污染变化趋势,监测报告和预测结果及时上报应急指挥调度组和技术专家组,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扩散途径和范围,实时调整监测方案;

4)及时收集环境监测数据和水文、气象等其他相关数据,对照环境标准进行污染动态预测预警,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及时向应急指挥调度组及其他应急工作组报告相关情况;

4)根据需要协调相关区县监测力量增援;

5)编写应急监测快报和工作日志,每日书面上报应急指挥调度组。

应急状态终止后,根据局应急指挥小组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事件现场周边环境进行监测、评估工作,直至局应急指挥小组指令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 现场调查

事件调查组根据现场情况,结合局指挥小组的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如下调查工作。

1)查明涉事单位及周边环境敏感目标情况;如遇涉事企业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会同有关部门对污染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

2)查明污染物种类、数量和可能进入外环境的通道;

3)查明污染发生原因,做好调查笔录,涉嫌刑事违法行为的,根据相关规定通报并会同公安部门及时锁定相关证据;

4)编写现场调查快报和工作日志,及时书面上报应急指挥调度组。

5. 信息报告

1)报送时限和程序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初报:区生态环境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对初步认定为一般或者较大(不涉及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在1小时内内电话报告、2小时内书面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初步认定属重、特大级别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应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1 小时内书面报告报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续报:原则上每天不少于1次,定时分级别报送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终报: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1 个工作日内分级别报送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2)报告方式和内容

环境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情况紧急时,可先采用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报告,并在随后补充书面报告。

初报内容应当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并尽可能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内容应当包括:对初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并在初报基础上,报告有关监测数据、发生原因、过程、进展情况、趋势分析、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措施、效果等情况,并附应急监测快报、监测点位分布图等资料。

终报内容应当包括: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结果和突发事件潜在或间接的环境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环境问题等详细情况。

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局应急指挥小组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申请信息发布,并按照《重庆市渝中区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发布信息和引导舆论。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四)响应终止

1. 响应终止条件

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条件已经排除,势态得到妥善控制,污染物质降至规定限值以内,造成的环境危害基本消除,应当终止响应。

2. 响应终止程序

1)Ⅰ级、Ⅱ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达到响应终止条件时,由上级指挥部宣布应急终止。再由指挥长向预案中的其他工作组发布响应终止指令,现场人员、设备等及时撤离,应急终止。

2IV级突发环境事件达到响应终止条件时,指挥长向预案中的其他工作组发布响应终止指令,现场人员、设备等及时撤离,应急终止。

五、后期工作

(一)后期防控

响应终止后,对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风险物质或污染物进行妥善处置,保证环境风险物质或污染物不会造成二次污染;进行后期污染监测和治理,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场地及漫延区域的污染物清除完成后,对受污染的土壤、水环境等进行修复。

区生态环境组织相关部门或企业总结经验教训,对现有环境应急物资及装备、应急队伍、应急工程等风险防控措施进行补充或整改,减小同类型事件再次发生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二)调查评估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在响应终止后30日内,区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和专家对事件原因、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形成调查报告,并将调查报告报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

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区生态环境局配合上级事件调查组及相关部门、专家对事件原因、污染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并协助上级事件调查组完成调查报告及上报工作。

(三)损害评估

一般及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相关预案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

(四)善后处理

按照《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由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善后工作。

区生态环境局监督责任单位应对风险源进行整改,防止风险源再次引发环境污染事件,对涉及的污染场地进行修复,满足相关要求。

(五)结案归档

事件处置结束后,应当对处置过程中形成的电话记录、现场调查、监测记录、执法文书、采送样单、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调查处理报告等进行整理、补漏、分类、归档。

六、应急保障

(一)应急资金保障

区生态环境局将渝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经费纳入常年经费预算,用于落实应急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队伍建设、物资储备、培训演练等专项经费。

(二)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区生态环境局应购置必要的应急监测、现场勘查、应急处置及安全防护等物资装备,并根据工作需要和应急需求不断完善应急物资装备以提高应急能力,做好日常维护。同时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能力,确保发生涉及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三)应急队伍保障

区生态环境局建立健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体系,作为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队伍;建立组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全局总动员,依靠全体干部职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供专业队伍保障。加强应急队伍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建设,熟练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应急处置措施等。

(四)应急技术保障

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协调建立区域环境安全预警系统,提高区内水、大气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能力;组建环境应急专家库,确保事件发生后环境应急专家能够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加强局内应急队伍专业知识培训,培养一批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监测、救援、组织协调能力过硬的应急人员。

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及相关职能科室充分依托“重庆市环境风险数据管理系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备案平台”、“重点风险源登记及隐患排查整治系统”,不断完善危险化学品、重点风险源、环境敏感点和应急物资储备信息,以及各类污染物处置方法、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方案等信息。

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监测设备的储备工作,提升应急快速分析能力。

(五)应急通信保障

区生态环境局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系统和环境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建立通信信息库,配备必要的应急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通信畅通。

七、附则

(一)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事件级别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区县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村、社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7)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二)预案演练

区生态环境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演练方式可为桌面推演、实战演练和联合演练。演练内容主要包括各应急工作组协调配合、信息报送流程、通讯和后勤保障、应急人员能力等,以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演练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

(三)预案修订

每次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后,应对本预案重新评估并予以完善。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

(四)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修订与组织实施。

(五)预案实施

本预案经发布之日起实施,2019930日印发的《重庆市渝中区环境保护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渝中环〔2019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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