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生态环境信访工作的管理,畅通信访渠道,创新工作机制,维护信访秩序,强化工作责任。根据《信访条例》、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信访办法》和《重庆市信访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受理的环境信访事项,以及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局机关有关处室(单位)接受市生态环境局交办的信访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生态环境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活动。
第四条 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局机关相关处室(单位)是环境信访事项的办理部门(以下简称“信访承办部门”)。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在官网上公布环境信访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接待时间及地点、信访事项处理结果、相关工作程序和制度。
第六条 信访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听取环境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环境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环境信访工作。
第七条 信访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方便信访人原则;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三)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原则;
(四)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环境信访工作机制;
(五)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妥善处理,解决问题。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八条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以下简称“局办公室”)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督办、监督生态环境有关的信访工作,参与涉及环境信访事项失职事件的责任追究和案件查处工作。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执法总队”)负责信访事项受理、交办、转办、跟踪、催办、情况分析和档案存储等日常工作。
第九条 市局机关处室(单位)按照市生态环境局“三定”方案进行接访、信访事项办理,并指导提出是否受理或转办其他相关部门建议。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做好辖区生态环境有关的信访工作。全市生态环境系统落实专人,每个工作日登陆《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开信箱系统》《生态环境信访信息系统》,确保系统交办的环境信访投诉得到及时办理。
第十条环境信访办理工作人员职责: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环境信访工作。认真听取群众反映的情况,耐心做好来访人员的思想工作,积极督促有关单位客观公正地调查和处理各类环境信访问题,及时协调化解矛盾纠纷,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保障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妥善解决和处理好上级批转的信访事项,重大、紧急信访情况及时报告。严守信访保密规定和廉政建设规定。与环境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在项目环评审批验收、上市公司核查、生态示范创建、能力建设资金安排等工作中,根据实际情况,相关业务部门可以考察申报单位或地区的信访记录,核查其是否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整改到位,是否解决了群众合理诉求,应有相关信访建议。受理化工、重金属、垃圾填埋、火电、医院等存在社会稳定风险的项目环评文件时,主动与属地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加强联系沟通,提前防止信访事件的发生。
第十二条 局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局领导每月第一周星期一上午轮流在局人民信访接待室接访群众,局办公室、执法总队以及相关业务处室(单位)参与接访。接访后形成《局长接待日投诉案件表》,经执法总队相关处室负责人、局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以及接访局领导审核签字后,于当天交办承办单位办理。市局集访或突发环境信访事件,按照信访投诉涉及业务,由对应分管局领导(当周值班局领导作为B角)及时接访处置。按照市信访办部门领导干部接访下访群众要求,开展定点接访的同时,积极采取重点约访、专题接访、下基层接访等方式,推进信访化解。每名班子成员每季度接待上访群众不少于1次,每年接待上访群众不少于4次。
参与市领导接访活动,市局由对应业务分管局领导或者联系区县局领导参加,对口业务处室(单位)陪同,并负责落实市领导交办任务。
第十三条 环境信访领导包案制度。对上级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信访积案及牵涉面广或政策性强、可能引发突发性或群体性事件的环境信访问题,列入局领导包案范围(原则上班子成员每人一件),并在每年年初印发的《信访稳定工作方案》中进行明确,落实责任处室(单位),推进化解。
第四章 受 理
第十四条 受理范围
(一)信访人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微信、政府网站、走访等形式反映环境污染扰民的问题;
(二)信访人检举、揭发、控告一切单位和个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
(三)信访人对全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和要求;
(四)信访人提出的有关环境保护的合理化建议。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五条 全市生态环境系统信访工作人员按照《重庆市环保领域信访问题法定途径清单(试行)》,对来信、来访人直接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的主要问题,有何要求等进行分类、编号、登记。信访人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基本情况、请求、主要事实、理由、时间和联系方式。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环境信访事项的,应当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提出同一环境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第十六条 对信访人当场提出的环境信访事项,能够当场决定受理的,应当场答复并在信访登记事项中载明;不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对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于15日内书面移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及时书面告知信访人。
第十七条 信访件的分类
(一)重要信访事项
1.上级机关(国家生态环境部、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等)交办的信访事项(以下简称上级机关);
2.联名反映严重环境污染问题的信件和集体、越级上访反映的突出环境问题;
3.上级机关和市生态环境局领导批示办理的信访事项;
4.跨区域的污染纠纷案件及环境污染的典型案件;
5.纳入局领导包案化解的信访积案;
6.其它需请示办理的重要信访事项。
(二)一般信访事项
1.重要信访事项之外的其它信访事项;
2.举报电话反映的一般环境污染问题。
第五章 办理原则、程序及时限
第十八条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市生态环境局受理的环境信访事项,一般交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办理。对屡办不结的重信重访件,领导批示或投诉人明确要求由市生态环境局直接查处的信访件,跨区域、跨流域的环境污染信访件,已进入信访复查程序的案件,由市生态环境局办理。
第十九条坚持“归口管理、分工办理”的原则。市局机关处室(单位)直接收到的环境信访事项,应及时转送市局信访室登记后,按程序进行交办。
第二十条 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
由市局信访室根据十七条规定对重要信访事项进行甄别后,当天交局机要秘书,由局办公室分管信访副主任提出交办意见。涉及市生态环境局机关相关处室、局属单位办理的,通过局OA系统流转至承办机关处室(单位)及对应分管局领导;涉及区县办理的,由市局信访室通过局OA系统或者生态环境信访信息系统交办至相关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第二十一条 一般信访事项的办理
由市局信访室通过生态环境信访信息系统交相关信访承办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信访承办部门办理的重要信访事项,应于15日内办结;一般信访事项,应于30日内办结;对个别办理难度大的信访事项应于60日内办结;申请市生态环境局复查的信访事项,应于30日内办结。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不能按期办结的信访事项须书面向局办公室和信访人说明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涉及2个以上信访办理部门的信访事项,由局办公室会同执法总队,根据具体情况及领导批示指定其中1个信访办理部门作为主办单位,其他信访办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办理。行风、纪检投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交相关部门调处。
第二十四条 所有交办的信访事项,信访承办部门要严格按照“办理要件齐全,办理程序规范,处理意见恰当,回复内容合适”的基本原则,按时回复信访人,并将回复电子档和正式书面回复送市局信访室,回复内容须经办人、承办单位负责人和局分管领导(严格“三审三校”制度)签字并加盖公章。市局信访室应将办理结果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录入信访信息系统、上报上级交办机关或反馈局领导。针对市政府系统公开电子信箱交办案件,信访承办部门应于收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回复办理(咨询类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市局信访室按照信息发布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上传系统。
第六章 督 办
第二十五条 逾期未完成交办信访事项的,由市局信访室发催办通知;催办未按时完成的,由局办公室发督办通知;督办未按时完成的,全市通报,并纳入年终考核。
第七章 复查、复核
第二十六条 信访人对信访承办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申请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复查;市生态环境局收到复查请求后,由市局信访室通过OA按照领导批示,交局机关对口业务处室(单位)复查。处室(单位)复查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请求复核。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再受理。
第八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环境信访事项纳入年度区县生态环境局领导班子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和市生态环境局系统年度目标任务绩效考核。对办理信访事项质量高、效果好的信访承办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经督办仍不能上报处理结果,又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或由于工作不认真造成重复上访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不遵守信访原则,不按信访程序办理的,给予通报批评;对于应当作为而不作为,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件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结案与归档
第二十八条 对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信访承办单位已有正式处理意见,而信访人在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信访办法》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办结处理。
第二十九条 市局信访室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已办结的信访件及时归档,并对办理情况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区县(自治县)、经开区生态环境局参照市局做好信访档案管理和分析研判工作。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日”未特别说明的,均为自然日。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重庆市环境保护局信访工作管理办法》(渝环办发〔2005〕35号)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