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商务委员会
关于印发《渝中区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渝中商发〔2026〕18号
区级各部门、各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
《渝中区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渝中区商务委员会
2026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渝中区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第一条 总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内陆开放综合枢纽的决策部署,全力推动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动经济稳中向好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渝府办发〔2026〕2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稳定外资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5〕3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建设外贸综合服务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5〕29号)等政策措施,结合渝中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渝中区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以及自然人(以下称个人),可依据本政策规定申报相应扶持。
第三条 深度融入西部陆海新通道
1.建设国际货代集聚区核心区。支持国际货代市场主体参与集疏运体系建设,加强金融保险服务,拓展经营网络,提升订单处理、客户服务等业务水平,根据参与集疏运体系建设的实际情况,可最高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支持数智化转型,鼓励市场主体和商协会打造国际货代物流公共服务平台和国际货代智能体,根据公共服务平台和智能体运营效能,经综合评估,可最高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支持市场主体和商协会举办国际货代专业会议、展洽会、培训等活动,根据活动举办实际情况,经综合评估,可最高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扶持。
2.发展通道贸易与通道消费。发展通道贸易,鼓励市场主体使用西部陆海新通道带动经贸产业发展,根据通道使用情况,经综合评估,可最高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发展通道消费,鼓励市场主体和商协会积极打造“通道+消费”新场景,搭建国际商品展销平台,根据新场景打造的实际情况,经综合评估,可最高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3.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鼓励市场主体依托自贸试验区、中新(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等开放平台和先行先试政策,开展制度创新,根据制度创新成效和影响力,经综合评估,可最高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第四条 建设高能级国际贸易枢纽
4.推动货物贸易提质增效。鼓励外贸市场主体深度融入全市服务国家向西向南开放战略,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支持海外生产生活资料融入国内产业链供应链,大力推动产品出海,加快培育外贸新业态新模式。支持市场主体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开展数字化改造,强化金融保险、法律服务赋能。支持市场主体赴境外参展,开展境外市场调研,申请国际标准认证,完善海外销售渠道,开拓多元化国际市场。鼓励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拓展分销渠道。根据外贸市场主体在增强国际竞争力方面的实际情况,经综合评估,可最高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奖励。
5.支持数字贸易和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壮大数字订购贸易,建设跨境电商产业园,推动“跨境电商+产业带”、“跨境电商+专业市场”发展,完善线下选品、创业孵化、商务对接、业务培训等综合服务功能,根据产业园建设情况,经综合评估,可最高给予不超过100万元扶持。创新发展数字交付服务贸易,培育特色服务贸易,支持市场主体承接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按规定向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报送业务发展情况,根据服务贸易发展实际情况,经综合评估,可最高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
6.提升贸易综合服务平台能力。支持外贸综合服务市场主体建设贸易综合服务平台,提供通关、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多样化外贸服务,根据贸易综合服务平台服务市场主体的实际情况,可最高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
7.促进“地瓜经济”发展。支持市场主体走出去拓展发展空间,完善产业链供应链体系,统筹利用国内外资本、技术、人才等资源要素积极融入国内统一大市场,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根据市场主体走出去发展的实际情况,经综合评估,可最高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奖励。
8.支持探索离岸贸易。鼓励市场主体开展离岸转手买卖、全球采购、委托境外加工、承包工程境外购买货物等新型离岸贸易业务,推动离岸贸易规模化发展。鼓励数字化平台等专业服务机构为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综合配套服务。根据市场主体提升离岸贸易的实际情况,经综合评估,可最高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第五条 建设高质量投资集聚地
9.支持外资项目发展。全面落实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和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聚焦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拓展市场,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增强研究能力,提升创新水平。根据项目发展的实际情况,经综合评估,可最高给予不超过150万元奖励。
10.加速海外项目布局。鼓励市场主体加大对外投资与合作,提升资源配置能力,积极承接或开拓境外项目并带动设备与技术出海。根据市场主体融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的实际情况,经综合评估,可最高给予不超过150万元奖励。
第六条 申报及兑现
(一)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政策实行申报认定制,申报认定工作按年度开展,区商务委应每年明确申报指南及相关规则。申报单位及个人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扶持资金原则上可用于支持市场主体引育用留高素质现代经营管理人才。
(三)申报政策的单位及个人,同一项目同时满足本政策多个条款或渝中区其他扶持政策扶持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四)申报单位及个人须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若存在虚假申报、提供虚假材料、擅自变更项目、骗取奖励资金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须立即返还、退回已拨付奖励资金;造成违法后果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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