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局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现将截至2023年三季度,渝中区统计局审批及仍在有效期限内的渝中区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目录予以公布,以便社会各界监督和查询。
附件:1.三季度审批及继续实施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目录
2.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主要内容公示
重庆市渝中区统计局
2023年10月7日
附件1:
三季度审批及继续实施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目录
申报单位 |
统计调查项目名称 |
批准(备案)文号 |
有效期至 |
备注 |
区金融办 |
渝中区金融业统计报表制度 |
渝中统〔2022〕9号 |
2024年1月 |
自动续期 |
附件2: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主要内容公示
渝中区金融业统计报表制度
一、调查目的
为了解全区金融业发展情况,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渝中府发〔2007〕44号)和《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统计基础工作的通知》(渝中府发〔2008〕38号)精神,特制定本报表制度。
二、调查内容
本制度主要调查统计全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单位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和人员工资等。
三、调查对象及范围
1、调查对象:渝中区区域内从事上述国民经济活动的单位。
(1)银行业:在区市级分行,市级分行在区外的由在区各一级支行填报,口径为渝中区辖区范围的数据,包括渝中区辖区范围的各支行、市级分行本部、市级分行营业部的数据。
(2)保险业:在区市级分公司,市级分公司在区外的由在区各中心支公司填报,口径为渝中区辖区范围的数据,包括渝中区辖区范围的各支公司、市级分公司本部的数据。
(3)证券业:在区市级分公司、证券营业部填报,口径为渝中区辖区范围的数据,包括渝中区辖区范围的公司总部、区域性总部、市级分公司、营业部的数据。
2、调查范围:渝中区行政区域内的银行、证券、期货、保险、资产管理等金融业,详见附录《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66—69大类。
四、调查方法
本制度按报表报告期分别为年报和季报报表;2023年4月开始填报一季度数据,有效期至2024年1月;所有报表均采取网上直报。
五、组织方式
本制度由重庆市渝中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制定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渝中区统计局负责业务指导。
六、数据发布
本次调查统计得到的相关数据原则上不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