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103009284169D/2021-00023 发布机构 渝中区统计局
成文日期 2020-04-14 发布日期 2020-04-22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发文字号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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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中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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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中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二号)

——单位基本情况

渝中区统计局

渝中区人民政府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414

根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现将我区单位的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产负债状况和营业收入公布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8年末,全区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24862个,比2013年末(2013年是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10129个,增长68.8%;产业活动单位28799个,增加10890个,增长60.8%;个体经营户38874(详见表2-1)

2-1单位数与个体经营户数


单位数(个)

比重(%)

一、法人单位

24862 

100.0

企业法人

23498 

88.6

机关、事业法人

464 

4.1

社会团体

370 

1.3

其他法人

530 

6.0

二、产业活动单位

28799 

100.0

第二产业

1098

3.81

第三产业

27701

96.19

三、个体经营户

38874 

100.0

第二产业

159 

0.4 

第三产业

38715 

99.6 


2018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8591个,占34.6%;租赁和商务服务业5299个,占21.3%;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320个,占9.3%。在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26744个,占68.8%;住宿和餐饮业5862个,占15.1%;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2886个,占7.4%(详见表2-2)

2-2按行业门类分组的法人单位


法人单位

数量(个)

比重(%)

合    计

24862

100.00

制造业

107

0.43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5

0.02

建筑业

856

3.44

批发和零售业

8591

34.55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92

1.58

住宿和餐饮业

1161

4.67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320

9.33

金融业

177

0.71

房地产业

1047

4.21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5299

21.31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317

5.30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90

0.36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863

3.47

教育

616

2.48

卫生和社会工作

238

0.96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046

4.21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737

2.96


2018年末,全区共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23498个,比2013年末增加10209个,增长76.8%其中,内资企业占99.2%,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占0.5%,外商投资企业占0.4%。内资企业中,国有企业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0.4%,私营企业占88.8%(详见表2-3)

2-3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单位数(个)

比重(%)

合    计

23498

100.00

内资企业

23298

99.15

国有企业

99

0.42

集体企业

110

0.47

股份合作企业

48

0.20

联营企业

1932

8.22

有限责任公司

1932

8.17

股份有限公司

243

1.03

私营企业

20856

88.76

其他企业

4

0.02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114

0.49

外商投资企业

86

0.37


二、从业人员

2018年末,全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650629人,比2013年末增加70868人,增长12.2%,其中女性从业人员262573。第二产业的从业人员为137269人,增加17604人,增长14.7%;第三产业的从业人员为513360人,增加53264人,增长11.6%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127861人,占19.7%;建筑业112773人,占17.3%;租赁和商务服务业86478人,占13.3%(详见表2-4)

2-4按行业门类分组的法人单位从业人员


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人)


其中:女性

合    计

650629

262573

制造业

694

292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3802

7609

建筑业

112773

13074

批发和零售业

127861

71489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72231

20536

住宿和餐饮业

26732

16557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0578

8043

金融业

8938

4934

房地产业

55059

24399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86478

33210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4480

8038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549

1710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6481

11159

教育

14896

9516

卫生和社会工作

26982

20058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2790

6064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16305

5885


三、资产负债状况营业收入

2018年末,全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13357.64亿元。其中,第二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占比为10.7%,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占比89.3%。不含金融业的法人单位负债合计6436.22亿元。其中,第二产业法人单位负债合计占比为14.7%,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负债合计占比为85.3%

2018全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企业法人单位实现营业收入4467.99亿元。其中,第二产业营业收入占比为20.9%,第三产业营业收入占比为79.1%(详见表2-5)

2-5按行业门类分组的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营业收入


法人单位

资产总计

(亿元)

法人单位

负债合计

(亿元)

企业法人单位

营业收入

(亿元)

合    计

13357.64

6436.22

4467.99

制造业

2.19

1.05

2.03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766.01

420.85

468.16

建筑业

663.63

526.19

463.50

批发和零售业

1596.93

785.14

2408.50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972.09

986.34

202.88

住宿和餐饮业

96.31

72.46

53.69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9.99

29.55

88.55

金融业

-

-

-

房地产业

2833.84

1765.60

242.22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125.90

1008.66

261.08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99.85

173.26

152.31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354.55

496.53

42.47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5.68

7.05

22.12

教育

92.25

8.41

6.75

卫生和社会工作

204.97

54.97

15.98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32.63

56.50

37.75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130.82

43.66

注:表中企业法人单位,包括机构类型为企业的法人单位,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法人单位、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和基金会和除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机构类型为其他组织机构的法人单位。按国务院经普办要求,金融业负债合计暂不发布,故法人单位负债合计不含金融业,且由于市金融业数据无法分劈,金融业资产总计、营业收入暂不发布。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采矿业中的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有权拥有资产、承担负债,并独立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或与其他单位进行交易)的组织。法人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负债和其他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受权使用)资产,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其他法人等。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位于一个地点,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的组织或组织的一部分。产业活动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地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或者支出等相关资料。

[3]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附件下载:

四经普公告2号 - 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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